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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引进高水平体育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府〔2006〕52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引进高水平体育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引进高水平体育人才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东莞市引进高水平体育人才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大力推进体育后备人才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提升我市竞技体育综合实力,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进对象:
  目前我市已经开展的省运会重点项目或适合我市开展的奥运会项目的高水平体育人才。
第三条引进标准:
  (一)经省、市专业教练考察,有培养前途并可直接进入省集训队的运动员;
  (二)在我市训练基地试训半年以上,成绩达到省前三名水平的运动员;
  (三)经市体育局考察,培养过国家队或省队专业运动员,具有中级教练以上职称(含中级),符合我市现行引进人才政策的教练员。
第四条引进经费:
  市引进高水平体育人才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镇(街道)引进高水平体育人才所需经费主要由镇(街道)负担,市财政根据各镇(街道)的财力状况给予适当的专项补贴。市负担的引进高水平体育人才专项经费列入当年市体育局部门预算安排。引进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及市审计局等职能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引进程序:
  (一)市体育局组织考察确定引进对象;
  (二)市体育局组织相关材料报市政府审批;
  (三)公安、人事、劳动、财政等相关部门给予办理入户或调动手续。
第六条按本办法引进的体育人才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第七条本办法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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