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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政务公开规则》的通知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政务公开规则》的通知
(2006年9月6日)
深国房〔2006〕572号
为促进和规范我局的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政务公开规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政务公开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我局的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市局、分局、国土管理所及受我局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或个人,依照本规则规定,公开其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情况的活动。
第三条政务公开应当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政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具体原则:
(一)利益平衡原则,即当政务信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公众利益时,应当对各方利益进行权衡,以决定是否公开及公开的范围;
(二)不收费原则,即对于按照规定属于政务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必须免费向公众公开,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任何费用;但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介质成本费用的除外;
(三)自由使用原则,即对于已经按规定公开的政务信息,公众可以自由使用,不得对其合法使用设定任何限制;
(四)救济原则,即对于公众要求公开而未予公开的情形,可以通过法定救济途径,保障公众的权利实现;
(五)统一公开原则,即有关政务公开的信息必须由本规则规定的部门统一对外发布,其他任何部门和人员无权对外发布。
第五条设立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涉及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事项。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各副局长任副组长,并由一名副局长主持具体工作,各处室、各分局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第六条市局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制度建设和具体组织、实施、协调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全局政务公开制度建设;
(二)负责市局电子政务的建设;
(三)制订全局有关政务公开的办事指南、工作制度;
(四)就全局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向领导小组提供政策建议;
(五)负责本规则规定的应由市局收集、归纳、公布的政务信息及相关资源的管理;
(六)受理并处理申请人提出的与市局职能相关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政务公开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公开的负责人,负责按照规定提供涉及本部门的政务信息并及时组织更新。
第七条分局办公室是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负责部门,负责本单位及所辖国土管理所政务公开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协调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协助市局政务公开制度建设;
(二)负责分局及所辖国土管理所的政务公开制度建设;
(三)负责分局及所辖国土管理所电子政务的建设;
(四)负责本规则规定的应由分局收集、归纳、公布的政务信息及相关资源的管理;
(五)受理并处理申请人提出的与分局职能相关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六)制订分局及所辖国土管理所有关政务公开的办事指南、工作制度;
(七)就分局的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向领导小组提供政策建议。
国土管理所行政组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受理国土管理所职能相关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以分局名义作出处理。
第八条市局政工人事处负责对我局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对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政务公开的范围和程度
第九条确定政务公开的范围,应当遵循除例外情形外,其它政务信息均必须公开的基本原则。
第十条第九条所称例外情形主要包括:
(一)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被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三)与公众无关的、纯粹的机关内部事务;
(四)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者企业以不公开为条件向我局提供的其他信息;
(五)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公开后能够确定特定个人身份的个人信息。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除外:
1.法律、法规规定公众可以查阅的个人信息;
2.为保护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有必要公开的个人信息;
3.与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务义务相关的个人信息;
4.个人信息的记录对象同意公开的信息。
(六)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七)与刑事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犯罪侦查、公诉、审判与执行刑罚,或者影响被告人公开受审判权利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除依第十条规定不予以公开的情形外,下列情形必须在决策制定过程中予以公开,通过适当方式使公众参与到决策过程中,并对决策结果进行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事项;
(二)涉及规范性文件、规划等的制定或编制;
(三)涉及与公众密切相关的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重大项目和管理规范等。
第三章政务公开的方式和适用范围
第十二条我局的政务公开主要适用以下方式:
(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公众评议会;
(二)公布草案征求意见;
(三)政府网站公开;
(四)设立信息公开服务热线;
(五)召开信息发布会;
(六)政务信息电子触摸屏、显示器;
(七)公告;
(八)依申请公开。
第十三条召开专家论证会、听证会或公众评议会,应当由相关事项的负责人向公众说明决策的依据、理由等。相关部门收集公众意见后,应当进行归纳总结,形成意见向局领导提出建议,并将最终决策结果通过适当渠道向公众反馈。
第十四条起草规范性文件或编制计划、规划,起草(编制)部门应当在送审前通过网络、报纸等形式向公众征求意见,并应有不少于15日的征求意见期。
征求意见期满,起草(编制)部门应当对公众意见进行整理,对于公众关心的热点话题,应通过多种渠道专门进行解答,并就公众意见向社会进行公开反馈。
第十五条通过我局网站公开的信息,应当在网站首页创立专门的信息公开目录,分业务设立相应版块,为公众建议提供网上平台,并及时总结整理,向局领导反馈。
第十六条设立政务信息公开服务热线,通过热线按业务职能对公众的疑问进行相应解答。
第十七条局办公室应当在发生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事项时,举行信息发布会,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途径,对该事项的相关情况予以发布,并对我局决策的依据、理由等向公众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八条市局、分局应当在办公场所设置政务信息电子触摸屏、显示器等,供公众查阅。
第十九条对于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的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依照我局文件规定应当进行公告的,相应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公告。
本局各部门认为有必要公告的事项,也可以公告。
公告期内,当事人提出异议的,相关部门在对异议进行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暂缓做出行政决定,认为异议不成立的,驳回异议。
第二十条对于我局未主动公开的事项,公众申请公开的,除当场能够答复的以外,各级政务公开负责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根据法定理由不能在上述期限内答复的,各级政务公开负责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下列情形应当通过内部公告等方式在我局范围内予以公开:
(一)对于我局内部财务收支情况;
(二)工作人员的任免、奖惩及其他人事管理情况;
(三)工作人员福利待遇及生活救济情况;
(四)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负责人依照本部门职能,对本部门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和整理汇总工作,并及时向局办公室提交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
局办公室应当对提交的信息及时整理,报局领导审核,经局领导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
第二十三条各分局、国土管理所依照职能权限,对本单位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和整理汇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中,涉及本辖区的政务信息,各分局、国土管理所可以依照本规则自行公开;对于跨区或全市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依照规定及时报市局办公室,由市局办公室统一对外公开。
第二十四条对于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各部门必须及时更新,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查,必要时可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及时向局办公室提交。
第四章监督救济制度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市局政工人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对政务公开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对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纠正,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于公众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相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不做出答复,也不告知理由,或申请人对答复不满意的,申请人可以向市局政工人事处投诉,市局政工人事处应当根据情况要求相关部门进行答复。
对于按照规定应当公告的政务信息,公告期内当事人提出异议,相关部门予以驳回,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市局政工人事处投诉。
第二十七条设立政务公开投诉电话,并在我局的办公场所设立政务公开意见箱,接受公众意见和投诉。
对署名投诉经调查核实,在接到投诉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投诉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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