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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备案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备案办法》的通知
深质监规〔2008〕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的登记备案管理,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重新修订了《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备案办法》。现予印发,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备案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的登记备案管理,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加工(含计算机产品)的企业,在产品正式生产、销售前,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对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进行备案、登记。
  出口产品的质量要求,依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除外)。
  本办法所称产品执行标准,是指企业为保证产品适用性,对产品必须达到的部分或全部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产品执行标准可以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以下简称特区技术规范)或企业标准。
  第四条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统一负责全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备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企业产品执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以及特区技术规范的,应将所执行的标准进行登记;企业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应将所执行的标准进行备案和登记。
  第六条企业申请产品执行标准备案、登记时,应当向受理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表1份;
  (二)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申请表1份;
  (三)标准纸质文本两份及电子文本;
  (四)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全项目检验报告1份;
  (五)企业营业执照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各1份(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六)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审核意见表1份;
  (七)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编制说明1份。
  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特区技术规范的,不须提交(一)、(六)、(七)项和标准电子文本。
  第七条受理机构在收到企业申请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备案的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属管理标准或工作标准的,即时告知申请人无需备案,不予受理;
  (二)不属于我市标准备案管辖范围的,即时告知申请人到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予受理;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4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或申请人按照审查单位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申请。
  第八条受理机构在核准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时,应对产品标准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形式审查:
  (一)产品标准是否为现行有效版本;
  (二)产品标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三)所规范的产品是否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产品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技术经济政策;
  (四)是否符合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系列标准要求,产品名称是否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技术指标是否科学、合理、齐全,检验方法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五)是否科学合理,满足产品默示担保条件;
  (六)实施强制性认证认可管理的产品,企业标准是否符合准入要求。
  第九条企业产品标准的代号、编号办法如下:
  q/□□□□□□□□
  
  企业标准编号示例:q/abc1-2006表示abc公司2006年发布的该公司第一个企业产品标准。
  第十条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备案号编号方法如下:
  44030□□□□□□-□□□□
  
  备案登记机关代号:市质监局(440300);受理机构(440301)。
  备案登记编号示例:440300x8888-2006表示深圳市质监局备案的第8888个企业产品执行标准,产品类别为食品。
  第十一条对符合备案登记条件的其他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受理单位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完成标准备案工作,1个工作日内完成标准登记工作。享受"直通车"服务的大企业标准备案为两个工作日、标准登记1个工作日。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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