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技术改造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技术改造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3〕4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技术改造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八月十二日
长沙市技术改造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速推进我市工业化进程,大力实施“兴工强市”战略,根据《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工业十大标志性工程的实施意见》(长办发〔2002〕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市技术改造引导资金是为了鼓励、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参与工业十大标志性工程和其他工业企业投资,培育和壮大优势企业和支柱产业,推动我市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三条 技术改造引导资金是市政府设置的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有偿使用原则,用于扶持列入工业十大标志性工程的龙头企业和其他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在市财政设立科目,实行专项管理。
第四条 技术改造引导资金坚持突出重点,集中投入,有偿使用,滚动发展的机制。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接受市技术改造引导资金扶持的单位和项目。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六条 技术改造引导资金由以下来源组成:
(一)市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1亿元;
(二)市技术改造引导资金投资收益;
(三)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的捐资;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
第三章 资金的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市技术改造引导资金重点支持体现“质量、品种、规模、效益”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八条 凡列入市级工业十大标志性工程的龙头企业和市20户重点民营工业企业以及其他重点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均可申请市技术改造引导资金的扶持。
第九条 申请单位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使用资金的申请报告;
(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有关的批文;
(四)银行的贷款合同;
(五)单位上年度会计报告;
(六)申请资本金投入的项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有关文件;
(七)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十条 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市经委提交申请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由市经委进行初步审查;
(二)市工业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评审和论证,提出扶持项目、资金投放形式及其金额的建议;
(三)市工业协调小组审定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的建议;
(四)市经委根据市工业协调小组确定的资金使用方案下达资金安排计划;
(五)市财政局根据市工业协调小组确定的资金使用方式和额度办理相应的手续;
(六)每年3月20日前由申请资金单位报送相关资料,市工业协调小组在4月30日前审查完成,市财政局于5月30日和10月30日前分两次到位资金。
第四章 资金的扶持方式与管理
第十一条 市技术改造引导资金投入的方式:
(一)资本金注入:技术改造引导资金以资本金方式注入长沙市技术进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开发高新技术产品而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支持的,可通过长沙市技术进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和项目合作,也可采用引导周转资金的方式。
(二)贴息或垫息:对市工业协调小组批准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银行贷入资金,可进行一定数额的利息补贴或在一定时间内垫付一定数额的利息。
第十二条 引导周转资金使用期限和使用费。本引导周转资金每次使用年限为1—3年;其资金使用费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为了确保引导资金的安全,引导资金使用单位在与市技术进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引导资金使用合同前,必须依法提供相应担保。
第十三条 接受市技术改造引导资金扶持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项目进行核算,建立预算和决算制度。市经委及市财政局应及时了解项目的立项、实施情况,参加项目的鉴定、验收,认真把好项目的预算、决算关。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贴息资金应当冲减项目的财务费用;获得的资本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以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专项资金,由长沙市技术进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持有并行使管理权,其管理使用情况由市审计部门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扶持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引导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保证按时归还,对不按期归还引导资金的使用单位,取消其今后享受市技术改造引导资金扶持的资格。
第十八条 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项目承担单位,责令其全额交回已下拨或已借入的资金,并取消其今后享受市技术改造引导资金扶持的资格。对因项目资金管理不善或挪作他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损失资金的数额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按季度以书面形式向市工业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市工业协调小组办公室在年中、年末时以书面形式向市工业协调小组汇报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