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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2001年10月25日荆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适应我市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要求,顺利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推进依法治市进程,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和《湖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要求,决定从2001年到2005年继续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通过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学习宣传邓小平民主与法制建设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提高我市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水平和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以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为此,特作如下决议:
一、在法制宣传教育中,要以宪法为重点,强化公民的宪法意识。要宣传与广大公民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全民遵纪守法和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要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和我国“入世”后公民需要熟悉的法律法规,提高公民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竞争的能力;要宣传加强社会治安、维护稳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增强广大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要宣传国防法律法规,增强广大公民的国防意识,提高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履行国防义务的自觉性。
二、全体公民都应当积极参与并接受法制宣传教育,重点是各级领导干部、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学生、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增强法制观念,特别是宪法观念,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公正司法、依法行政,自觉维护法制的统一与权威。青少年应当从小接受法制教育,在九年制义务教育期间掌握公民应当懂得的基本法律常识。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努力学习与本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增强依法经营管理的自觉性。
三、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要在普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市进程,全面实施基层、行业、地方依法治理“三大工程”,积极推行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错案)追究制、执法公示制、执法督察制,提高全社会法治管理水平,促进公正司法,依法行政。要把法制教育与思想道德教育紧密结合起来,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同步发展。
四、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全市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开辟长期专题专栏,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形成浓厚的法制舆论氛围。五、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完成法制宣传教育任务。一切国家机关、各社会团体、各社区居委会、各村民委员会、各企事业单位和各类学校,都要高度重视,积极参与,齐抓共管,明确责任,健全制度,注重实效,切实把法制宣传教育做到每家每户每人,使法制教育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六、各级政府及普法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普法教育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精心部署,落实经费,保证普法教育工作顺利进行。
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监督,听取工作情况的报告,开展视察、检查和调查,督促本决议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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