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救灾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确保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省连续三年大旱,特别是今年的灾情更加严重,使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1999年,省人民政府《关于抗灾自救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9]51号)提出了以保口粮、保人畜饮水、保牲畜饲草、保生产种子为重点,实施开仓借粮、救灾款变粮,退耕还林、还草,以粮代赈、以工代赈工程项目向重灾区、特重灾区倾斜等一系列救灾改革措施,对保障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灾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救灾资金管理、使用工作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个别地方在救灾款管理和使用、救灾款变物运作中存在着滞留、挤占、贪污、挪用救灾资金的现象。为此,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救灾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强化救灾资金管理。各地要认真学习和领会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转变工作作风,切实加强对救灾工作的领导。要建立党政领导负责制,特别是重灾县和特重灾县要建立县级党政领导包乡(镇)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包核实灾情、包核定救助对象、包落实救助措施、包发放救灾款物到户,哪一级出了问题由哪一级负责。要对照救灾款管理、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找差距,充分认识管理、使用好救灾款物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克服“重要轻管”、“重分配轻使用”的错误倾向,增强管好、用好救灾资金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对救灾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规案件,要一件一件查个水落石出,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要通过对案件的查处,教育广大干部群众,震慑违法犯罪。要加强对救灾款物发放使用的检查监督,建立跟踪内审、检查制度。民政、财政部门对每批次救灾款物的发放使用都要进行认真的跟踪检查和严格的审计监督。救灾资金要做到专人负责,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在发挥内部约束机制的同时,主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特别是群众的监督。审计部门每年至少要对救灾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以保证救灾款物能够及时足额地发放到灾民手中。 
  二、健全救灾工作运行机制,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实物为主,款物结合”的管理使用办法。市(地)、县民政部门对中央和省下拨的救灾资金原则上应全部下拨,不得留作救灾应急资金,应急资金应由市(地)、县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中解决。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和调度资金,杜绝救灾资金被长期滞留、挤占、挪用等现象,有条件的市(地)、县要进行救灾资金专户储存试点工作,确保救灾资金及时下拨。省、市(地)、县下拨救灾资金应以一个月到位为限,上一批下拨的救灾资金必须在下一批救灾资金下拨前落实到户,否则,视为资金没有安排使用,停拨或缓拨下一批救灾资金。 
  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实物为主,款物结合”的救灾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一般情况下应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一)要加大实物救济的比重,在旱灾为主的年份,一般应达到90%以上; 
  (二)口粮供应以供原粮为主变为以供成品粮为主,供应粮食品种可根据当地生活习惯自行确定。购粮采取政府采购方式,由国有粮食单位经销,在旱灾年份,特重和重灾区购买救灾粮的资金不得低于救灾资金总额的80%和70%; 
  (三)帮助灾民修建倒塌损坏住房,重建家园,也要向提供建筑材料为主过渡; 
  (四)采购、加工救灾物资,实行招标、竞标、议标等国家法定形式,所购救灾物资价格不得超过当地市场价格; 
  (五)救灾粮食包装袋、救灾衣被上要有统一标识,标明物品的重量、质量等指标,生产厂家、经销、监制单位等,以防假冒、伪劣、以次充好。 
  救灾款物的分配和发放,要做到专款专用、重点使用,不得平均分配、优亲厚友,不得向无灾地区发放。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实行民主评议,严格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发放程序办理,在村评前,县、乡要根据灾民的损失程度、自救能力等确定救济对象比例,以确保需救济对象的基本救助。救灾款物的分配使用情况要作为乡(镇)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的项目和内容,张榜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要逐步推行乡(镇)、村统一、公开发放救灾物资,救灾粮供应应由灾民自己持证到指定粮食经销单位领取。今后,各级领导在重大节日期间,走访慰问贫困户可与救灾款物的集中发放有机结合,与检查落实救灾工作的措施结合,使慰问工作更加扎实有效。 
  三、劳力加大地方救灾资金的投入,严格执行救灾资金的使用报告制度。要认真贯彻“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健全救灾工作运行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的灾情和救灾资金需求编制相应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市(地)、县两级人民政府也要根据财力状况,加大对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投入,并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实灾情,实事求是地提出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支出计划,为财政部门安排救灾款预算提供可靠的依据。各级民政和财政部门下拨省和地方救灾款,必须及时抄报上级民政、财政部门,并注明款项来源。在收到上一级拨款通知后一个月仍不上报分配使用情况,视为资金没有安排使用。 
  四、规范救灾资金用于五保对象的使用范围。今后,凡用于五保户和敬老院的救灾款,要严格按照国务院1994年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有关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用于解决灾民自力无法克服的吃饭、衣被、修复住房和因灾引起疾病治疗困难的生活救济费的规定执行,不得用于支付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和新建敬老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