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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泰安市实施〈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泰政发(1996)88号印发《泰安市实施〈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泰省以上企业单位:
《泰安市实施〈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一九九六年九月三日
泰安市实施《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的维护管理,保障行洪安全,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河道工程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及其支流的防洪工程体系受益范围内所有工商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均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交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维护管理费)。
受益保护范围是以乡镇(办事处)行政区域为单位划定的。本细则划定的受益保护范围(附后)内的乡镇(办事处)中,某些企业或行政村明显不受益的,所在县市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测定,并报县市区政府批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河道防洪工程体系包括: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水库及其他能起分洪、调洪等防洪排水作用的工程设施。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工商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一切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含乡镇、村办企业)、股份制企业、联合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金融、保险部门和各类投资公司。
第五条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为:
(一)农户以耕种或经营面积,按当地当年市场价格确定的小麦折价款计收(对农户暂缓征收):
1、粮食作物每年每亩收小麦1公斤;
2、经济作物、林果、菜园、苇田等每年每亩收小麦1.5公斤。
(二)工商企业和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按上年产值或上年经营业务收入的2.5‰(暂按1‰)征收。经营业务收入按统计上报数据为准。
第六条中央、省、市属工商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应交纳的维护管理费,由市水利局负责征收。县市区所属的工商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应交纳的维护管理费,由所在县市区水利局负责征收。
维护管理费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单位代收。委托双方应当签定代收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第七条工商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每半年交纳一次维护管理费。
第八条应当交纳维护管理费的单位,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由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困难企业无力交纳的,应当向征收机关提出申请,征收机关可视情给予减免照顾。
第九条市、县(市、区)水利局征收维护管理费,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持征收费;征收维护管理费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条维护管理费按泰安市人民政第40号令《泰安市预算个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县市区水利局征收的维护管理费总额的30℅上缴市。大汶河保护范围内征收的维护管理费总额的20℅上交省。
第十二条维护管理费主要用于大汶河及其主要支流、大中型水库和城市主要河道的维修。具体支出项目按年度计划执行。
第十三条维护管理费各交纳单位,必须按交费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和期限缴纳,逾期未交的,按日加收应交款额的2‰的滞纳金。
第十四条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按泰政办发78号文《关于市政府行政性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解释。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征收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附:泰安市河道防洪工程体系受益保护范围
泰山区6个乡(办事处):岱庙、财源、泰前(泰山环山路以南区域)、粥店、徐家楼、上高;
郊区18个乡镇:省庄、山口、黄前、祝阳、范镇、角峪、化马湾、邱家店、徂徕、房村、汶口、马庄、良庄、北集坡、满庄、道朗、天平店、夏张;
新泰18个乡镇(办事处):市中、西周、东都、旧关、新汶、刘杜、小协、翟镇、谷里、大东庄、果都、羊流、宫里、楼德、天宝、沈家庄、张庄、禹村;
肥城市15个乡镇(办事处):新城、孙伯、安驾庄、马埠、汶阳、王庄、桃园、石横、湖屯、王瓜店、老城、仪阳、潮泉、边院、过村;
宁阳18个乡镇:宁阳、东疏、伏山、罡城、鹤山、蒋集、磁窑、华丰、东庄、南驿、葛石、石集、乡饮、泗店、白马、茅庄、王卞、西疏;
东平县10个乡镇:东平镇、彭集、少河站、州城、须城、水河、老湖、大羊、张河桥、接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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