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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泰安市城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发(1996)95号印发《泰安市城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泰市以上企事业单位:
《泰安市城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泰安市城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宏观调控手段,平抑市场物价,保障经济秩序和城市人民生活稳定,根据国发23号文、60号文和鲁政发98号文关于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泰安市泰山区、郊区行政区范围。
第三条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从下列渠道予以征收:
(一)城区内的各类宾馆、旅店(社)、招待所、疗养院、培训中心等接待服务单位,按客房、会议室营业收入的3%征收。饭店、餐厅、酒吧以及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电子游戏厅、录像放映厅等文化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征收;
(二)建筑、安装、装饰企业(包括外地来泰施工企业),按其所承包工程总造价的1‰征收。其中,建设单位交纳0.5‰,施工企业交纳0.5‰;
(三)驻泰铁路、邮电、电力、石油、烟草、医药、金融业,按其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
(四)社会运输业(含汽修、车辆配件)、旅游业、房地产业等经营单位,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5‰征收;
(五)商业、供销、物资、外贸、农机等企业,批发业务按其收入的0.5‰征收,零售业务按其收入的1‰征收;
(六)从事广告、信息、咨询、公证、评估、法律服务的单位,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单位,按其收费额的1%征收。
第四条国家管理的产(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项目,凡涉及提价的,从提价之日起,按其年内所增加收入的3%征收。
第五条市物价局设立专门的征收机构,负责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下列行业由有关部门代征,具体分工是:
(一)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室内外装修单位,分别由市建委和市室内装饰管理处代征;
(二)交通运输、汽车、车辆配件经营企业,由市交通局代征;
(三)文化娱乐场所由市文化局代征;
第六条基金按月缴纳。缴纳单位和个人要于次月十日前带月度财务报表将上月基金全额上交征收部门或代征部门。各代征单位于次月十五日前将上月基金全额解缴市物价局,同时报送月报表。不宜按月征收的,由市物价局会同代征部门确定。
对亏损单位,可视情予以减免。
第七条对逾期不缴纳基金的单位和个人,按日加收征收额2‰的滞纳金。
第八条各部门征收基金,应当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并加盖“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专用章”后有效。
第九条征收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按市政府第40号令《泰安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使用。
第十条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调控主要副食品价格,扶持菜蓝子基地建设,以及同物价指数控制目标挂钩的调控市场物价所必需的设备、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除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按本办法征收外,原泰政办发75号文中规定的旅客床位卫生费仍有由市物价局代征。征收渠道不变,上交财政后,按原规定程序和用途拨付使用。
第十三条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按照泰政办发78号《关于市政府行政性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进行解释。
第十四条市物价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泰政发138号文《关于印发〈菜蓝子工程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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