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规定
青岛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01-11-16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扶持社会福利企业,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福利企业,是指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并享有相应的政策优惠的特殊企业。
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社会福利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
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鼓励支持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举办社会福利企业。对社会福利企业按规定实行保护和扶持。
第五条 市和各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残疾人就业需要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定社会福利企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社会福利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招用残疾职工的标准和安置残疾人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三)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合残疾职工从事生产经营,有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四)残疾职工上岗率在80%以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社会福利企业的认定,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企业向所在区(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社会福利企业登记表,并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二)区(市)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报市民政部门核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三)市民政部门自收到区(市)民政部门送交的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企业,应当按规定到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申请认定社会福利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企业章程;
(三)残疾职工花名册及残疾职工有关证明;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社会福利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