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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等4件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等4件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2003年11月7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11月2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公布)
为了适应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需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经2003年11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江西省屠宰税征收办法》、《江西省农民负担管理实施细则》、《江西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实施办法》、《江西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4件省人民政府规章。
附件:江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4件)
附件:江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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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规章名称│文号│废止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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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费的性质和收费标准已经发生了改变,国家计│
││《江西省水利工程水费││委已下文明确:水费由原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经│
│1│核订、计收和管理实施│省政府令│营性收费,水费标准由供水成本加微利组成。经省政│
││办法》│第5号│府同意,今后水利工程水费的征收按照《江西省水利│
││││工程供水价格暂行管理办法》(赣计收费字34│
││││6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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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江西省农民负担管理│省政府令│主要内容与农村税费改革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实施细则》│第26号│。今后农民负担管理按农村税费改革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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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江西省屠宰税征收办│省政府令│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屠宰税已被取消。│
││法》│第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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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化学危险物品│省政府令│与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
│4│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77号│第344号令)相抵触。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的管│
││││理,按该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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