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印发《淮南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印发《淮南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淮府[2003]61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淮南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六月十九日
淮南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明确管理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强化管理的责任机制,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称项目)是指在市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市财政支持,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科技局主管的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市科技局在每年的8月31日前发布下年度《项目指南》,并受理翌年项目的申报。
  第五条申报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淮南市科技项目指南;
  (二)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项目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先进水平;
  (三)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第六条申请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申报书的附件(内容为有关的证明材料、专家评议意见、相关单位的项目推荐意见、查新报告)。
  第七条项目申请,必须按市科技计划项目规定的渠道、时间执行。可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汇总、审核后申报;也可由申请者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和县、区科技局推荐后申报。
  第八条经市科技局对项目申报书进行讨论、咨询和审查后,符合条件并通过审查的项目,可以进入可行性论证。
  第九条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对项目给出可行、不可行或需作复议的明确结论意见,市科技局负责审核。对论证结论需复议的项目,申请者应对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后,报送市科技局复审。
  第十条对通过可行性论证审核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财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批准的项目将以文件的形式下达或给予专项批复,并通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形式,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市科技计划一般按项目管理,由市科技局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市科技局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
  (一)审聘项目专家咨询委员会;
  (二)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的预、决算;
  (三)组织项目的中期检查;
  (四)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有关问题。
  (五)督促项目完成单位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或专利技术申请等手续。
  (六)建立科技计划项目统计档案。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者(包括单位或个人)的基本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每季度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每年1月下旬报告项目上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
  (三)接受市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发生的重大事项;
  (五)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者遇目标任务调整、项目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和关键技术方案变更,以及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时,必须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为1—2年,并可以逐年滚动。超过2年的项目,应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项目执行中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合同,市科技局可视情况予以终止或撤销项目。
第四章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市科技局负责组织项目验收。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为考核的基本依据,对项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应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七条项目验收程序应遵下列规定:
  (一)项目验收工作需在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完成后半年内完成;
  (二)项目承担者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
  (三)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市科技局主持验收。
  第十八条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不到80%的;
  (二)预定任务目标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的;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四)擅自修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的;br>  (五)超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说明的。
  第十九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者在接到通知3个月之内,整改完善有关项目材料后,提出复议申请。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三年内不得再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条项目完成后,符合科技成果鉴定条件的可按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组织鉴定,通过了成果鉴定的项目可替代验收。
  第二十一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成果,其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