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
合政〔2005〕49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同意,现将《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五月九日
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或组织的社会科学成果,以及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公民或组织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成果,研究内容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均可申报参加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评选。
本办法所称社会科学成果,包括以下三类:
(一)著作类,包括社会科学专著、译著、工具书、教材、古籍整理、通俗读物、研究资料、地方志书;
(二)论文类,包括论文、译文、调查报告;
(三)咨询成果类,包括咨询方案、决策建议方案、咨询报告、论证报告。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并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四条 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果内容合法原则;
(二)高标准、宁缺勿滥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突出重点,兼顾各门学科原则。
第五条 市社会科学成果奖的评选,每两年进行一次,奖励项目总数30项,其中一、二等奖在奖励项目总数中不得超过40%。随着社会科学的繁荣和发展,奖励项目数可适当调整。
第六条 申报参加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评选的作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发行具有统一书号的社会科学著作;
(二)在具有全国统一刊号的报刊上公开发表的社会科学方面的论文和调查报告;
(三)达到公开发表水平但因故不宜公开发布,被市级以上国家机关采用、推广的咨询方案、决策建议方案、咨询报告、论证报告、调查报告。
申报参评的社会科学成果,须是本届评奖年度之内出版发表或被采纳的。
已获得高于或相当于本奖励级别成果奖的,不再纳入评选范围。
第七条 获奖的各类社会科学成果,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专著,具有科学性和创新性,在研究现实和历史重大问题上有创见,对学科建设和社会发展有新贡献;
(二)工具书(包括研究资料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对学术研究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三)教材,内容有新意,能够反映当代最新科研成果,对科研、教学有重要应用价值;
(四)古籍整理,忠于原作,历史考证和研究富有新意,对当代社会科学研究有重要的借鉴、参考价值;
(五)通俗读物,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对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有积极作用;
(六)地方志书,资料可靠,记述准确,具有较高的史学价值;
(七)译著(文),译文准确,对研究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对深化学术研究有促进作用;
(八)论文,选题有价值,论点新颖,论据可靠,具有创造性,对解决现实社会中的重大理论问题或实际问题有积极作用;
(九)调查报告、论证报告、咨询方案、决策建议方案、咨询报告,适应社会实践需要,材料翔实可靠,具有较强的创新性,被市级以上国家机关采用,对经济或社会发展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第八条 参加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评选的公民或组织,可通过所在学会、区县宣传部门向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评奖办公室申报。办公室设在合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第九条 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由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参评项目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具有相应水平的人员组成,人选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同市人事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提名,报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本人社会科学成果时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对申报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的项目,由市社会科学成果评奖办公室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评定的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获奖项目,由市社会科学成果评奖办公室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获奖侯选项目或评审工作有异议的,均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由市社会科学成果评奖办公室裁定。
经公示和裁定无异议后的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获奖项目,由市社会科学成果评奖办公室会同市人事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对获奖者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三条 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评奖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获奖项目,应当记入获奖者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获得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一、二等奖者,退休后提高退休工资5%。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社会科学成果获奖的,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同市人事局核实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反评审纪律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同市人事局报经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评审成员资格。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