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嘉兴市省特级教师专项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6〕145号
关于印发嘉兴市省特级教师专项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省特级教师专项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嘉兴市省特级教师专项奖励实施办法
为稳定我市特级教师队伍,充分发挥特级教师在深化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中的指导、示范和榜样作用,进一步激发特级教师致力于教育教学改革,形成既有利于特级教师自身不断完善和发展,又有利于促进中青年优秀骨干教师培养的人才工作机制,根据《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意见》(嘉委26号)和《浙江省特级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参照周边地市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和对象
嘉兴市中小学校(单位)在编在职在岗的浙江省特级教师。
二、奖励标准
每名特级教师每年奖励10000元----15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其中市属学校(单位)按每名特级教师每年15000元左右标准进行奖励。
三、奖励办法
1.根据省、市有关规定,每年对在职的特级教师按学年度进行考核。在填写《嘉兴市特级教师学年度考核表》的基础上,先由本人进行述职自评、师生评议和所在学校考评,再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嘉兴市特级教师年度考核表》和考核结果于每年9月1日前上报市教育局人事处。
2.以考核结果作为奖励的主要依据,对考核结果在合格以上的特级教师由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奖励。
四、经费来源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的特级教师奖励经费,由市、县(市、区)财政列入教育事业费;高中段学校特级教师奖励经费在学校人员经费中开支。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