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泉城路商业街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泉城路商业街的管理,保持良好的公共秩序,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泉城路商业街(以下简称商业街)包括泉城路、天地坛街、榜棚街、院前街。
二、商业街沿街单位和进入商业街的个人均应遵守本通告的规定,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商业街的公共设施,维护商业街的公共秩序,保持环境整洁。
三、商业街严禁擅自建设建(构)筑物及临时设施。确需建设的,须报经市有关部门批准。
四、商业街沿街单位,应按规定设置景观灯光设施,保证灯光设施的完好,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启、关闭。
五、泉城路省府前街至院前街路段实行“步行街”交通管理。泉城路及周边道路交通管理的具体规定,由市公安局另行发布。
六、商业街严禁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张贴、悬挂宣传品,散发印刷品广告;
(二)商业、娱乐活动中违反规定,干扰周围环境;
(三)露天经营,影响环境卫生;
(四)损坏草坪、花坛及公共设施;
(五)其它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的行为;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商业街执法队伍予以制止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八、本通告由历下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