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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维护征费秩序。各级政府要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我省交通发展的高度来认识加强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重要性,广泛进行宣传动员,使社会各界深入了解和正确对待征费工作,消除认识上存在的误区,增强做好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责任感。各地要成立由分管副市(州)长、副专员任组长,交通、财政、公安、计划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交通规费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和落实行政领导负责制,并将交通规费征收工作与各地交通建设资金的拨付挂钩,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顾全大局,积极配合,及时协调解决征费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坚决维护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正常秩序。 
  二、严格审查把关,依法照章收费。各级交通稽征部门要严格执行现行交通规费征缴办法和标准,对漏缴和拖欠的交通规费,要依法追缴并收取滞纳金和罚款。公安交通管理和农机监理部门在办理车辆八户、年审、转籍、过户等工作中,要严格把关,对未按规定缴纳养路费、车购费的车辆,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对故意妨碍交通稽征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要依法惩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开展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各级政府接此通知后,要立即组织开展一次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大检查,进一步把工作做细、抓实,确保完成今年我省交通规费征收任务。对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行动迟缓的地区和部门,要在全省通报,督促其及时整改。各地务必于2000年3月30日前将大检查的情况报送省交通厅,由省交通厅汇总后上报省政府。 
 
 
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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