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哈尔滨市呼兰河“10.23”重大水上沉船责任事故结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07年10月23日6时,哈尔滨市呼兰区孟家乡呼兰河发生一起重大水上沉船责任事故,造成8人死亡、2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125万元。
事故发生后,按照时任副省长刘海生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由省安全监管局、公安厅、监察厅、检察院、交通厅、农委,黑龙江海事局和哈尔滨市政府等有关部门组成了哈尔滨市呼兰河“10.23”重大水上沉船责任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经过全面深入的调查,形成了《哈尔滨市呼兰河“10.23”重大水上沉船责任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经省安全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意《报告》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现将事故结案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这起事故是由于船主何焕清无证驾驶“三无”船舶,非法营运,严重超员超载;呼兰区孟家乡双发村村委会、村基层党组织,没有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没有及时向上级政府反映本村乡镇船舶非法载客问题,乡镇船舶非法载客问题没有及时得到制止;呼兰区孟家乡政府未能按照《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要求依法履行职责,对乡镇船舶疏于管理,乡镇船舶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呼兰区交通局未能认真履行乡镇船舶安全监管职责,打击非法营运力度不够,致使乡镇船舶失管失控;呼兰区政府对水上交通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对孟家乡政府、呼兰区交通局未认真履行职责问题失察所导致的一起重大水上沉船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请按照人员管理权限,落实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决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党纪处分,请按照党纪有关规定办理;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请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办理。请公布处理结果,并将落实情况于2008年5月20日前,报送省安全监管局备案。
四、请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报告》中提出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及整改意见,切实加强水上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附件:哈尔滨市呼兰河“10.23”重大水上沉船责任事故调查报告(略)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