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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我省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经国务院批准,全国实施扩大免疫规划。根据卫生部《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黑龙江省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
  为有效预防控制传染病,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国务院决定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为落实扩大国家免疫规划任务,实现预期目标,规范和指导各地科学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相关传染病,根据国家的实施方案和有关要求,制订《黑龙江省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
  一、原则
  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分步实施”的原则实施。
  二、内容
  (一)在现行使用的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白破疫苗等6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基础上,以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替代百白破疫苗,将甲肝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麻腮风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进行常规接种。
  (二)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出血热疫苗接种;发生炭疽暴发流行时,对重点人群进行炭疽疫苗应急接种。
  通过接种上述疫苗,预防乙型肝炎、结核病、脊髓灰质炎、百日咳、白喉、破伤风、麻疹、甲型肝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乙型脑炎、风疹、流行性腮腺炎、流行性出血热、炭疽等14种传染病。
  三、目标
  (一)总目标
  全面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继续保持无脊灰状态,如期实现消除麻疹的目标,控制乙肝,进一步降低疫苗可预防传染病的发病率。
  (二)工作指标
  1.到2010年,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包括白破疫苗)、麻疹疫苗(包括含麻疹疫苗成分的麻风疫苗、麻腮风疫苗、麻腮疫苗)适龄儿童接种率以乡为单位达到95%以上。
  2.到2010年,流脑疫苗、乙脑疫苗、甲肝疫苗力争在全省范围对适龄儿童普及接种。
  3.出血热疫苗高发病乡、镇目标人群(16~60岁)接种率达到70%以上。通过实施重点疫区、重点人群的疫苗接种,逐步实现降低我省出血热发病率的目标。接种后2~3年,重点接种乡、镇目标人群的发病率下降50%,全省疫情下降30%。
  4.炭疽疫苗应急接种目标人群的接种率达到70%以上。
  四、接种要求
  (一)接种程序
  1.乙肝疫苗
  接种3剂次,儿童出生时、1月龄、6月龄各接种1剂次,第1剂在出生后24小时内尽早接种。
  2.卡介苗
  接种1剂次,儿童出生时接种。
  3.脊灰疫苗
  接种4剂次,儿童2月龄、3月龄、4月龄和4周岁各接种1剂次。
  4.百白破疫苗
  接种4剂次,儿童3月龄、4月龄、5月龄和18~24月龄各接种1剂次。
  无细胞百白破疫苗免疫程序与百白破疫苗程序相同。无细胞百白破疫苗供应不足阶段,按照第4剂次至第1剂次的顺序,用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替代百白破疫苗;不足部分继续使用百白破疫苗。
  5.白破疫苗
  接种1剂次,儿童6周岁时接种。
  6.麻腮风疫苗(麻风、麻腮、麻疹疫苗)
  以麻腮风疫苗替代麻疹疫苗。麻腮风疫苗供应不足阶段,使用含麻疹成分的疫苗过渡。
  8月龄接种1剂次麻风疫苗,麻风疫苗不足部分继续使用麻疹疫苗。18~24月龄接种1剂次麻腮风疫苗,麻腮风疫苗不足部分使用麻腮疫苗替代,麻腮疫苗不足部分继续使用麻疹疫苗。
  7.流脑疫苗
  接种4剂次,儿童6~18月龄接种2剂次A群流脑疫苗,3周岁、6周岁各接种1剂次A+C群流脑疫苗。
  8.乙脑疫苗
  乙脑减毒活疫苗接种2剂次,儿童8月龄和2周岁各接种1剂次。
  乙脑灭活疫苗接种4剂次,儿童8月龄接种2剂次,2周岁和6周岁各接种1剂次。
  9.甲肝疫苗
  甲肝减毒活疫苗接种1剂次,儿童18月龄接种。
  甲肝灭活疫苗接种2剂次,儿童18月龄和24~30月龄各接种1剂次。
  10.出血热疫苗
  出血热疫苗接种3剂次,受种者接种第1剂次后14天接种第2剂次,第3剂次在第1剂次接种后6个月接种。流行高峰前1个月(9~10月)完成基础免疫接种,基础免疫后6个月加强免疫1次。
  11.炭疽疫苗
  炭疽疫苗接种1剂次,在发生炭疽疫情时接种,病例或病畜的直接接触者和病人不能接种。
  (二)接种对象。
  1.现行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按照免疫程序,所有达到应种月(年)龄的适龄儿童,均为接种对象。
  2.新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其接种对象为规定实施时间起达到免疫程序规定各剂次月(年)龄的儿童。
  3.强化免疫的接种对象按照国家强化免疫实施方案确定。
  4.出血热疫苗接种为重点地区16~60岁的目标人群。
  5.炭疽疫苗接种对象为炭疽病例或病畜的间接接触者及疫点周边高危人群。
  五、实施范围
  (一)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覆盖全省13个市(地区)。
  (二)乙肝、卡介苗、脊灰、百白破、流脑、白破、乙脑疫苗等疫苗在全省范围实施。
  百白破疫苗接种,在无细胞百白破疫苗不能满足全部适龄儿童时,根据年度中央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第4剂次(18~24月龄加强)用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替代百白破疫苗,基础免疫(3剂次)继续使用百白破疫苗。根据疫苗生产供应情况,逐步以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替代百白破疫苗。
  麻腮风疫苗供应不足阶段,使用含麻疹成分疫苗的过渡期免疫程序。根据疫苗供应情况和年度中央补助地方国家免疫规划资金安排,依据各地既往疫情、人口分布等情况综合确定使用含麻疹成分疫苗的品种及其实施地区。
  甲肝疫苗根据疫苗供应情况和年度中央补助地方国家免疫规划资金安排,依据各县、区2005~2007年的平均发病率水平(市辖区作为一个单位进行计算),确定实施的县、区。
  强化免疫的实施范围按照国家强化免疫实施方案确定。
  出血热疫苗以高发病市(县)中高发病乡镇为单位进行普种。按照疫苗分配数量,选择前一年度出血热发病人数能够覆盖50%~70%的乡镇。下年度对上一年普种的乡镇进行查漏补种。已经实施普种地区,从普种的第二年起,对满16岁的人群实施常规免疫。
  炭疽疫苗在发生炭疽疫情或发生暴发流行时进行应急接种。
  六、实施措施
  (一)加强领导,组织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作为当前工作重点,切实加强领导。要制订本地区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具体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在政府领导下,会同财政、发展改革、教育、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组织落实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
  (二)广泛宣传,提高公众对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认识。
  要积极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免疫规划政策和成就,宣传实施免疫规划保护公众健康的重要意义。开展经常性宣传与“4.25”预防接种日宣传活动,普及预防接种知识,提高全社会参与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全社会参与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氛围。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行国家免疫规划的能力。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任务,加强免疫规划相关机构建设,合理规划和设置接种单位。加强免疫规划队伍建设,在保持现有业务熟练的专业人员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免疫规划专业人员和基层接种人员。制定好培训计划,做好免疫规划专业人员、基层接种人员和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技术指导。
  (四)完善免疫服务形式,规范预防接种行为,提高免疫服务质量。
  要根据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内容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调整免疫服务形式,增加服务次数,确保适龄儿童及时得到预防接种服务。加强预防接种服务管理,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规定和新的免疫程序开展预防接种。强化边远、贫困地区和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努力提高接种率。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加快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为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提供信息支持。
  要强化安全注射,按规定运输、保管疫苗,按规程实施预防接种,严格掌握接种禁忌症,确保预防接种安全有效。
  (五)加强冷链建设,保障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冷链运转。
  要根据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需要扩充冷链容量,完善冷链建设、补充和更新机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各接种单位要按照《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要求,严格实施疫苗的冷链运转,做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储存、运输、使用各环节的冷链监测和管理工作,保证疫苗质量。
  (六)严格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严格按照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使用扩大国家免疫规划专项资金,保证专款专用。切实加强疫苗和注射器登记、使用和管理,及时核拨乡村医生和其他预防保健人员的接种补助经费。
  各市(地区)每年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及配套注射器年度需求计划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整理后报卫生厅。
  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品种的选择和采购方式,按照卫生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七、督导评估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经常组织对辖区内落实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制订科学的督导评估方案,定期开展督导和评估活动,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督促指导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卫生厅将定期对各地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附件:黑龙江省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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