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省新闻出版学校通过资产置换方式建设新校园的批复
省新闻出版局:
你局《关于辽宁省新闻出版学校校园土地置换的请示》(辽新出办字〔2008〕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省新闻出版学校将位于沈阳市于洪区陵园街33号31380.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24573平方米建筑物整体进行转让,并将转让所得资金依法纳税后全部用于新校园建设。
二、转让资产须由省财政部门认定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其中涉及的土地资产须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省财政部门核准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作为资产转让价格依据。
三、省新闻出版学校资产转让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妥善解决高校、监狱布局调整工作中涉及的土地利用等问题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4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转让价格不得低于其资产评估价值。涉及的土地资产由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购储备,并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出让。
四、省新闻出版学校使用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转让所得收入依法计征上缴的税费,作为省政府对省新闻出版学校新校园建设的投资,由省财政全额返还。
五、各有关部门要对省新闻出版学校通过资产置换方式建设新校园工作予以大力支持,确保有关工作顺利进行。
二○○八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