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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贯彻落实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贯彻落实〈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六届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嘉兴市贯彻落实《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了加强全市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贯彻落实《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一)充分认识建筑节能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我市是能源资源相对匮乏的地区,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能源紧缺状况日趋严重。在社会总能耗中,建筑物能耗约占30%,在建筑的建造和使用过程中,由于节能意识不强,执行标准不力,建筑节能工作薄弱,建筑能耗高、利用率低、能源资源浪费的问题比较突出。随着城乡建设的发展,建筑能耗及其他资源的消耗都将进一步增加,供需矛盾更加突出。这不仅制约了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也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因此,开展建筑节能工作刻不容缓,它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重要途径,是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水平的一项战略举措。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建筑节能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努力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建筑节能工作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设节约型社会为目标,加强节能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为重点,坚持节能与节水、节地、节材并举,通过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推进技术进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宣传力度,强化节约意识,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节约的体制和机制,逐步形成适应各类建筑功能要求的城乡建筑节能体系,努力提高我市建筑节能水平。
  (三)建筑节能工作的目标。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在建设项目设计和建造、改造过程中,对建筑围护结构采取隔热保温措施,使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实现建筑节能。到2008年,新建的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全部达到节能50%的标准,有条件的推行达到节能65%的标准。改建、扩建的既有建筑同比例达到新建建筑的建筑节能标准;到2010年,建制镇以上的新建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达到节能达到65%的标准,基本完成高能耗既有公共建筑的改造任务。
  二、开展宣传培训,增强节能意识
  (一)加大建筑节能宣传力度。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广泛深入地宣传建筑节能的法律、规范、政策措施,加强建筑节能知识的普及和教育,增强公众的节能意识,营造良好的节能舆论氛围。
  (二)加强建筑节能技术培训。从事建筑节能活动的有关单位要开展经常性的建筑节能知识培训,使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熟悉和掌握节能设计标准,并在实施中得到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机构应当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将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规范及节能技术作为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建造师等各类专业注册人员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
  三、突出工作重点,规范主体行为
  (一)加快推进建筑节能项目建设。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筑节能工作应首先抓好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节能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节能技术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建设,同时对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试点,研究相关政策措施和技术方案,为全面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积累经验。
  (二)积极开展建筑节能示范试点工作。各地要广泛开展以节能为重点,节水、节地、节材并举的建筑节能试点工作,推出一批节能示范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由点到面,逐步推广。按照“低消耗、高效率”原则,探索建筑节能工作机制和运作方式,完善节能建筑发展模式和体系。市级有关部门每年要推出一批市级和申报省级建筑节能示范项目,通过试点,积累建筑节能的经验和做法。
  (三)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节能行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规范自身行为,切实履行好节能降耗的社会责任。
  1.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组织设计、建设、竣工验收,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不得暗示或明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施工。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节能指标、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和相应保护要求等基本信息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
  2.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节能设计标准和节能技术进行节能设计,设计文件必须完备,达到设计深度要求。
  设计单位要认真执行省政府关于在节能设计和节能改造中,尽可能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规定,积极实施新建12层以下的建筑将太阳能利用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并在审查报告中单列建筑节能审查篇(章)。对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予以审查合格。
  4.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施工技术标准规范和工艺要求组织施工、安装,并加强施工安装过程中的能源资源节约,确保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
  施工单位要认真执行省政府关于建筑物围护结构中的节能设施保修期不少于5年的规定,按照法定的保修范围,及时履行保修义务。
  5.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节能技术标准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对建筑节能工程实施监理,确保节能工程的监理质量。
  6.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积极应用国家或者省建筑节能技术推广公告中推荐的技术、工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所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节能要求,并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说明书。
  禁止在工程建设中使用列入国家或者省淘汰目录的高能耗技术、工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7.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围护结构;确需改变的,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建筑物采暖、空调、照明等用能系统运行的管理,定期进行维修、检修、检测、保养及更新置换,及时清除系统故障,保证用能系统有效运行。
  四、严格执法检查,落实监管责任
  (一)加强建筑节能执法检查。各有关部门要依据行政职能,对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技术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执行建筑节能技术标准规范等问题时,应当及时纠正或者责令项目业主和单位限期整改,对问题突出的,要依法予以处理。
  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工程项目,不得参加各级各类优质结构、优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等奖项的评选。
  (二)通力合作,齐抓共管,落实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规划、招标投标、设计、施工许可、施工建设、监理、竣工验收、竣工备案和房屋销售核准、办理产权等环节的监管。
  1.对项目前期文件中(设计方案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没有建筑节能篇(章)或者有关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管理部门不得予以批准或者核准。
  2.规划管理部门在建筑方案评审时,应当把建筑节能设计作为重点内容之一,在确定建筑物的布局、形状和朝向时,应当根据建筑节能要求,重点审查建筑物的系数和各朝向的墙窗面积比,力求建筑节能和建筑外观的有机统一。
  3.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应当将建筑节能纳入工程招标投标文件,并将建筑节能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纳入评标体系。
  4对没有提交包含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管理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5.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建筑节能事项的监督检查,如果发现建筑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达不到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技术标准要求,或者在工程中采用国家和省明令禁止使用、淘汰产品(包括材料和设备)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应当予以复查确认。如果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没有对建筑节能内容同时进行验收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报告中,应当提出建筑节能专项监督意见。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应当检查竣工验收报告中是否包含建筑节能内容,没有包含的不得予以备案。
  7.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审查房地产开发单位是否将商品房关于建筑节能的基本信息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未载入的,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公共建筑的建筑节能达不到节能技术标准要求的,不予发放产权证。
  8.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建筑节能产品的生产、销售实施严格的质量监督,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建筑节能产品和国家或省明令淘汰的产品、设备的行为。
  五、加大政策扶持,提高创新含量
  (一)加大对建筑节能工作的资金投入。市、县政府应当通过安排专项资金和提供财政贴息等方式,支持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产品博览、示范试点、评优奖励及建筑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
  各级政府用于扶持企业发展技术创新的各项资金,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上述所列的事项。
  (二)落实建筑节能的政策支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鼓励建筑节能的扶持政策,充分应用财税等政策,支持建设单位积极实施建筑节能措施。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发挥表率作用,对财政拨款或补贴的各类建设项目要带头实施建筑节能措施,率先建设节能示范工程。
  1.对国有资产的公共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按不同项目节能改造设计方案,安排改造资金。
  2.税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开发、生产和使用节能的技术和产品,及时办理税收优惠政策。
  3.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机构对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建设项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还比例提高10%。
  4.对经验收合格的省级、市级建筑节能工程建设示范项目,由财政部门给予奖励(以奖代补)。
  5.为鼓励和推动建筑节能工作,对建筑节能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加大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研发推广力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增加投入,组织力量加大对新结构、新能源、新材料、新产品的研发推广力度,提高建筑节能的创新含量。重点是研发推广建筑物墙体、楼(屋)面、遮阳等建筑围护系统,空调、照明等设备系统,太阳能、地热(冷)、水冷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等,并依法淘汰落后技术和产品。同时研究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和措施,发挥市场导向作用,促进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六、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一)加强领导,制定规划。建筑节能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是一个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任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机构,明确职责,制定实施计划,落实工作责任,加大推进力度。要组织编制建筑节能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建筑节能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对建筑节能职责部门的考核内容。
  (二)规划建设、发展改革、经贸、科技、财政、税务、价格、工商、国土资源、环保、质量技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牵头建立建筑节能工作协调机制,采取联席会议和专题会议等有效形式,交流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情况,分析、协调、解决建筑节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国家、省和市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形成协调配合、运作顺畅的工作机制。
  (三)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有序开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按照全市建筑节能的工作目标和各阶段实施建筑节能的规划,加强统筹协调,确定近期建筑节能工作重点,明确新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的实施计划,做到目标明确、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明确。同时建立健全联席会议、统计报告、监督举报、评选奖励、示范申报、能效标识等一系列管理制度,以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协调部门关系,受理公众举报,分析进展情况,确定能效等级,促进全市建筑节能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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