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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河道违法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河道违法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温州市河道违法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近年来,我市违法占用河道现象十分突出,造成水域面积逐年减少,防洪排涝能力下降,防洪安全隐患严重,水生态环境恶化。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执法力度,坚决遏制违法占河、填河势头,构建良好的水事秩序,现就开展河道违法专项整治活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水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统一部署、分级实施,属地负责、部门配合,上下联动、集中整治”原则,清除一批影响防洪排涝、破坏水生态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的涉河违法建筑,拓宽行洪通道,消除安全隐患,改善河道水环境,规范水事秩序,营造依法治水、管水的良好氛围,全力推进“安全水利”、“环境水利”建设,为实现温州“三次跨越”提供强有力的水利支撑和保障。
  二、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含渠道)及管理范围内的已建或在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二)整治重点。
  1.三大江、温瑞塘河水系行洪排涝河道及重要水域内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2.占用水域及管理范围内面积较大,影响行洪较为严重的建筑物、构筑物;
  3.群众举报多,影响面较广的涉水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4.严重影响河道水闸、堤塘等水工程安全运行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5.质量无保障,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涉水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6.未清理的桥梁围堰、松木桩及河道内的沉船、弃土弃渣;
  7.其他严重影响河道水环境和行洪安全,需要拆除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为加强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建立市河道违法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协调专项整治活动。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工作联系副秘书长、市水利局局长为副组长,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房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安全监管局、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温州生态园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温州电业局、温州水务集团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由市水利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人员由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水利局抽调精干水政执法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检查督办、信息反馈、重大执法行动安排等工作。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领导机构,统一指挥协调本辖区内的专项整治工作。
  (二)职责分工。
  市水利局:作为专项整治活动的牵头单位与执法主体,负责专项整治活动的综合协调、检查督办、信息反馈、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甄别分类及重大执法行动的组织安排;履行好管理和监督职责;做好相关法律文书的制作及执法程序的完善。负责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专项整治活动的安全保卫、道路交通及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负责处置执法活动中妨碍公务行为。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专项整治行动的相关工作经费,保障专项整治工作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市规划局:负责对整治对象的规划审批情况进行审查把关,对涉河违法建设项目不予办理规划许可,协助开展好专项执法活动。
  市环保局:负责对整治对象的环评审批情况进行把关,对涉河违法建设项目不予出具环评意见,协助开展好专项执法活动。
  市房管局:负责对整治对象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把关,对涉河违法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河道违法情况的调查,会同有关乡镇(街道)开展整治工作。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对整治对象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审查把关,对涉河违法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特种设备的安装手续,协助开展好专项执法活动。
  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协助文成、泰顺、瑞安等地整治机构在珊溪水利枢纽工程管理范围内开展涉河违法专项整治活动。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协助龙湾区整治机构在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温州生态园管委会:协助瓯海、龙湾、瑞安三地整治机构在生态园区范围内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整治对象的土地审批情况进行审查把关,对涉河违法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协助开展好专项执法活动。
  市工商局:负责对整治对象的工商营业执照情况进行审查把关,对涉河违法建设项目不予发放营业执照,协助开展好专项执法活动。
  温州电业局:负责对整治对象的电力供应进行审查把关,对涉河违法建设项目不予供电,协助开展好专项执法活动。
  温州水务集团:负责对整治对象的自来水供应情况进行审查把关,对涉河违法建设项目不予供水,协助开展好专项执法活动。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助县级整治机构完成本辖区内涉河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调查摸底工作;会同水利等执法部门组织开展本辖区内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和整治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8年4月底前)。
  1.召开动员会议,对专项整治活动进行动员部署,并发布清障通告。
  2.各县(市、区)建立领导小组,落实整治工作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方案。
  3.开展宣传,营造舆论声势,加大执法影响,提高全社会的水患意识和水法制意识。
  (二)调查摸底阶段(2008年4月-5月底)。
  1.各县(市、区)对本辖区内的河道及其管理范围内已建或在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查清涉河违法建筑的数量、面积、结构、所在河道地点、建造时间等相关信息。
  2.水利部门对涉河建设项目根据历史成因及当地实际情况进行甑别分类,登记造册。按照《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进入执法程序,立案调查,发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三)集中整治阶段(2008年6月-8月底)。
  在调查摸底、甄别分类的基础上,按照堵疏结合原则,对涉河违法行为分别处置。对于一些违法年代较为久远或影响河道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建筑物、构筑物,符合相关规划和国家供地政策的,按照《水法》、《防洪法》规定,由水利部门予以责令整改,各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处置后给予补齐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对占河面积较大、影响河道行洪较为严重,不符合相关规划的,或质量无保证、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涉河违法建筑,由所在乡镇(街道)会同水利等执法部门组织拆除。
  (四)巩固完善阶段(2008年9月-10月底)。
  1.各县(市、区)对活动情况进行总结,市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区)活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2.加强水政监督检查队伍建设。着力解决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人身伤害保险等待遇问题,打造一支能打硬仗、善打硬仗的水政监督检查队伍。
  3.对整治后的河道两岸进行美化绿化,加强日常监管,防止涉河违法行为死灰复燃。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清当前我市河道违法行为的严峻形势,提高认识,增强整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把河道违法专项整治活动作为各地、各有关部门年度工作的重点,确保机构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措施到位。
  (二)广泛宣传发动。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多形式开展专项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水法》、《防洪法》等水法律法规,集中报道整治工作进度,并有重点地公开曝光一批违法典型,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水法制意识和水患意识。
  (三)加大执法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动员,迅速组织开展辖区内的整治行动,尽快掀起整治高潮。要认真做好涉水建设项目大排查,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要坚决予以查处。要注重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重大案件查处及时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全局意识,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严格执法,形成合力,全面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四)加强监督检查。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有虚报、瞒报和拒报整治活动开展情况,或活动开展不力、措施不到位、进展缓慢,或违反规定,擅自为涉河违法建设项目进行产权登记、发放各类行政许可及通电、通水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责任。
  (五)强化基础工作。各地要投入资金,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辖区内的河道水域现状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摸清现有河道的长度、面积,以及各条河道建设项目分布现状和相关技术指标,建立数据库,充实河道管理基础资料。
  (六)形成长效机制。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河道的动态监管和在建项目的跟踪检查,努力形成河道执法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河道执法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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