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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确、及时、全面地了解掌握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一步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8)207号)精神,现就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内容:制作、获取政府信息的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其他有关事项。具体统计内容详见《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表》(附件1)。
  二、统计责任单位:本市负有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义务的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等均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统计责任单位。
  三、报表起报单位:原则上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为报表起报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所属部门(单位)的统计数据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汇总后上报。根据国办(2008)36号文规定,垂直管理部门应向属地人民政府报送统计数据。
  四、报送时间:统计报表每季度报送一次。各起报单位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8日之前报送上季度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表。如遇法定节假日,报送时间顺延。
  各起报单位应于2009年1月12日之前做好2008年度本级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统计,并将统计表报送市政府办公厅汇总后报省政府办公厅。
  五、报送方式:要求同时报送纸质报表和电子文档,电子文档发送到fuzhougkb@foxmail.com。待省政府《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表报送系统》正式启用后,各起报单位可直接登录填报。
  六、工作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是了解、掌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情况,量化分析问题,规范推进工作的重要措施,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工作的基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做好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本部门及归口管理组织的统计部署、数据收集填写及报送等工作。 2009年0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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