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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天津市奶牛发展中心等8个单位从事冷冻精液生产经营,并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和质量检测合格,批准天津市奶牛发展中心等8个单位从事冷冻精液生产经营,现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范围见附件1,各单位验收合格种公牛名单见附件2),有效期为3年。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1.农业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颁发目录(200901)(略)
2.各单位验收合格种公牛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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