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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宁波市200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宁波市200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宁波市200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切实做好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宁波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要求,编制本方案。
  一、地质灾害及防治工作现状
  (一)地质灾害点基本情况
  截至2008年2月底,全市已知地质灾害点333处,比上年度增加了27处,其中威胁常住人口75处,比上年度减少14处。地质灾害类型仍以滑坡、崩塌为主,其中滑坡168处、崩塌139处、泥石流25处、地面塌陷1处。
  2007年我市主要受“罗莎”台风影响,引发多起突发性地质灾害,但规模均为小型,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7.0万元。2007年区域性地面沉降速率有所减慢,江东沉降中心年沉降量6.1毫米,比2006年减少0.8毫米,累计沉降量510.9毫米。目前,宁波市区沉降区面积约290平方公里,其中工程性建设活动引起的沉降较为突出,目前有6个小漏斗区,分别为环城北路、鄞州中心区、布政-石?\、儿童公园-科技公园、梅墟、庄桥-庄市,平均年沉降量8.5-12.5毫米,累计沉降量100-300毫米。
  我市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具有如下特点:
  1.地质灾害点多、面广,但规模以小型为主。
  2.发生时段较集中,绝大部分地质灾害发生在台汛期和梅汛期。
  3.人为活动因素影响大。地质灾害发生与人为工程活动密切相关,多数因修建公路、规模建房等工程建设诱发。
  4.突发性强。滑坡、崩塌、泥石流发生前的征兆不明显或无征兆,发生突然,防范难度大。
  5.危害性大。山区农村削坡建房、坡脚建房、沟口建房等较普遍,且人口居住相对集中,较小规模的滑坡或崩塌也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而发生泥石流将可能造成群死群伤,危害更大。
  (二)地质灾害治理及移民情况
  近年来,全市各地扎实推进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和移民工作,截至2007年底,累计已完成地质灾害工程治理154处,投入资金近5600万元,经治理后地质灾害点现状基本稳定;对不适宜采取工程治理的地质灾害点实施移民,累计已完成移民30处、857户,投入资金4500余万元,累计已使5000余人彻底摆脱了地质灾害威胁。但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形势依然严峻,尚有威胁常住人口的地质灾害点75 处、1120户、3655人,还有潜在的隐患点未被发现或未被诱发。
  二、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和防治重点区域
  (一)重点防范时段和灾害类型
  根据气象部门预测,受“拉尼娜”现象影响,极端天气增多,预计2008年影响我市的热带气旋有3-4个,其中较严重影响的有2个左右。根据地质环境条件、人类工程建设活动强度和地质灾害现状,结合天气趋势预测,今年地质灾害的发生机率可能高于去年,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时段为4-7月梅汛期,在24小时降雨量达到50毫米以上或连续大雨3天以上时,容易诱发以山体滑坡和公路边坡、矿山宕面及废弃矿山崩塌为主的地质灾害;8-10月台风期,受台风集中强降雨影响,除引发山体滑坡、崩塌外,容易发生山区小流域沟谷型泥石流。
  (二)重点防治区域
  1.主要易发地区。根据地质灾害发生特点,我市西-西南低山、丘陵地区为突发性地质灾害易发区域,重点防范的地区有:宁海县跃龙街道、桥头胡街道、桑洲镇、强蛟镇、深圳镇、黄坛镇,余姚市鹿亭乡、四明山镇、梁弄镇、陆埠镇,奉化市大堰镇、溪口镇,象山县西周镇、石浦镇,鄞州区章水镇和塘溪镇等。
  2.主要易发交通干线等。我市山区等级公路多数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沿线存在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隐患,虽经多次整治,但仍时有发生,汛期更需要加强防范,主要道路有:329国道,214、318、213、319、215、311、216、309和230省道,杭甬、甬金和甬台温高速公路等山区路段。此外,山区镇、村级公路,各大中型水库库区公路沿线,地质环境条件复杂,边坡治理滞后,存在滑坡、崩塌隐患较多。同时,我市目前在采和停采(废弃)矿山数量众多,这些矿山多数存在崩塌、滑坡等隐患。
  三、地质灾害防治的主要任务
  (一)做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修编工作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已到期的,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6-2010)》的要求,尽早安排,切实做好规划修编工作。在规划修编中,要认真总结上一轮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充分考虑“十一五”期间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做好与同级有关规划和上下级规划的衔接,确保编制出一部高质量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二)抓好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和移民避让工作
  我市地质灾害点多面广,根据危害程度、治理的可行性与必要性,今年全市计划对20处地质灾害点实施工程治理,13处实施搬迁避让,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宁波市2008年地质灾害治理和移民计划表》(见附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年内完成工程治理和搬迁避让任务。地质灾害的工程治理必须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有关规定,严把资质关,加强施工监督和工程监理。各级财政要积极支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实专项资金。
  (三)扎实推进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体系建设
  要进一步完善市、县、乡、村、点五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每一处地质灾害点必须落实群测群防责任制,提升群测群防工作水平。凡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设立地质灾害预警员,负责当地的地质灾害情况检查和防范工作。余姚市和宁海县要根据小流域泥石流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项目成果,将小流域泥石流防治纳入山洪防治规划体系,对已查明的泥石流隐患点,在汛期前抓紧编制完成防灾预案,落实防灾责任人,明确防灾责任,制定防灾措施,发放明白卡,切实把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实处。
  同时,继续对宁海、余姚和鄞州三处危险性较大的地质灾害点实施专业仪器监测,提高监测精度,加强临灾预警。
  (四)加强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警)工作
  国土资源和气象部门要紧密协作,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预报(警)工作,逐步完善现有预报(警)系统,提高预报(警)的科学性和准确率。充分运用电视、广播、网络、无线通讯等手段,加强预报(警)信息发布及传输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人员培训,及时接收预报(警)信息,并根据预报(警)地域、等级,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五)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完善地面沉降监测网络
  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技术规范开展平原区地下水动态监测,及时向政府提供监测数据,为实施地下水资源管理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实施《宁波市地面沉降“十一五”防治规划(2006-2010年)》,进一步加强地面沉降动态监测。市区在原有地面沉降监测网络的基础上,对地面水准点进行增补和优化,并新建高等级水准监测点、GPS点,建立工程性地面沉降监测网络。
  四、地质灾害防治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地质灾害防治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工程建设的安全,各级政府要从创建“平安宁波”、“和谐宁波”的高度,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要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国土资源部门切实履行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能;建设、规划部门按照《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要求,全面掌握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群众的居住分布情况,加强城乡居民点的规划审批和建设工程的地质灾害防治;气象部门加强雨情监测,尤其对强降雨作出准确及时的预报,并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报(警)工作;水利部门配合做好水库周边、河道两侧和小流域泥石流地质灾害防治,严防地质灾害危及水库和河道安全,避免次生灾害的发生;交通部门按照《关于加强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51号)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公路沿线地质灾害排查,对公路建设形成的地质灾害,要责成有关单位及时治理;旅游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区(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24号),切实落实地质灾害防治的各项任务,督促旅游区(点)管理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防治并举,注重预防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城市总体规划、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和集镇规划时,必须依法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提出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的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任何单位不得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工程建设可行性报告。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必须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且其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加强农村私人建房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山区农村私人建房必须填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表。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中提出的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凡防治措施不落实或达不到标准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中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1〕69号)规定,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房产部门不得核发权属登记证明。
  (三)现场巡查,及时处置
  在汛期,乡(镇)、街道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加强地质灾害点、切坡建房点和乡村公路切坡地段等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国土资源部门在汛期前对各地群测群防网络的建立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防灾避险明白卡”持有情况进行抽查,凡未发放到位的要及时发放,已遗失的要尽快补发;对威胁人员较多、危害较大的地质灾害点,要在醒目处设立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墙或告示牌。建设、水利、交通、电力和旅游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人,在汛期前和汛期时分别对水库周边、河道两侧、公路沿线、电力设施、风景区等范围内的地质灾害发生情况进行排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并报县级以上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
  (四)舆论宣传,普及知识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地质灾害防治的政策法规和科普知识纳入宣传教育计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舆论宣传和科普教育。利用世界水日、气象日、地球日、环境日、土地日、国际减灾日等,组织各具特色的宣传教育和公益活动,加强对全社会特别是基层、农村的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地质灾害防治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中小学生尤其是山区学生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知识教育,可能遭受地质灾害的学校都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在汛期前进行一次演练。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的舆论监督,及时报道先进典型,公开揭露和批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公众化。
  (五)完善制度,应对突发
  各县(市)、区要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制订本行政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凡未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的县(市)、区,要在年内进行一次演练,通过演练熟悉应急预案内容,提高应急反应能力。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汛期值班、险情巡查、预警预报、灾害报告和灾情速报等制度。
  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和水利等部门要组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小分队,在灾害发生后,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灾情,同时按灾情速报制度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确保防灾救灾工作快速反应,及时有效。
  (六)加强监管,严格执法
  各级政府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管力度。对不履行地质灾害防治责任的建设单位,对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中弄虚作假的责任单位,以及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已知地质灾害点的监测、预防责任人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商国土资源部门确定。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明确专人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监测人和有关防灾责任人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
附件:宁波市2008年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和移民项目计划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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