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村级(农场)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财政局、农业委员会,省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森林工业总局:
农村税费改革前,村提留、乡统筹和农村劳动积累工、义务工(以下简称“两工”)是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主要资金、劳务来源。农村税费改革逐步取消了村提留、乡统筹和“两工”,规定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所需资金、劳务,实行村民一事一议。但是,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开展不平衡,整体覆盖面较小,财政奖补资金数额较少,不能满足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的需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总体上呈下滑趋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脆弱、社会事业发展滞后,已经成为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发展现代农业的障碍,需要采取措施,尽快加以解决。
2004年以来,我省积极探索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进行财政以奖代补试点(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积累了有益经验,取得了较好效果。实践证明,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是加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有利于激发农民参与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热情,引导和鼓励农民出资出劳,调动农民参与公益事业建设的主动性,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利于调动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民主议事积极性,运用民主方式解决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并不断完善民主议事机制,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有利于形成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多渠道投入的新机制,让农民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为巩固和发展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全面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和《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08]2号)精神,我省被确定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省,担负着为全国探索路子、积累经验的重任。为了切实做好试点工作,经省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现将《黑龙江省村级(农场)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黑龙江省村级(农场)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为发展农村公益事业,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全面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08]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统领,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统筹城乡发展为指针,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以农民(农工)自愿筹资出劳和直接受益为主体,以政府奖补资金为引导,以社会捐资赞助为补充,逐步建立筹补结合、多元投入的村级(农场)公益事业建设新机制。
(二)基本原则:一是政策引导,筹补结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以村民民主决策、自愿筹资、直接受益为前提,政府给予奖补,使政府投入和农民筹资出劳相结合,全面发展农村公益事业。二是发扬民主,集思广益。一事一议项目在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前,要制定具体的议事项目实施方案,并提前将议题通知村民和村民代表,在所代表的村民中征求意见,使村民的意愿能真实的表达,做到集思广益、民主决策。三是全面推进,重点投入。在完成筹资筹劳的基础上,按照“存量适度调整,增量重点倾斜”原则,给予不同的补助或奖励。在资金来源渠道、资金用途、奖补对象、资金管理主体和管理办法不变的前提下,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规划,将奖补资金与新农村建设等其他支农资金统筹安排、捆绑使用,其他支农资金不能因此减少,坚决防止发生“挤出效应”,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农场)公益事业建设,切实发挥资金最大效益。奖补资金与新农村建设等其他支农资金,各出其力、各记其功、形成合力、效果共享。四是规范管理,阳光操作。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确保议事程序规范化、机制制度科学化、资金申请真实化、建设项目实态化,资金管理精细化,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自觉接受村民监督。
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责任划分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对象、方法及资金来源
(一)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责任划分。村级公益事业与农民生产生活直接相关,受益面广,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属于准公共产品,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都有建设的责任。跨村以及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投入应主要由各级政府分级负责,由现有的投入渠道解决;村内小型水利、村内道路、植树造林、人畜饮水、清洁能源、环卫设施和文化设施等村民直接受益的公益事业,应以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国家适当给予奖补;农民房前屋后的修路、建厕、环境卫生和植树等投资投劳应由农民自己负责。
(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只限于村(屯)、国有农场(不含农垦系统国有农场,下同)以村民(农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为基础、目前支农资金没有覆盖的村(屯)和场内水渠(灌溉区支渠以下的斗渠、毛渠)、堰塘、桥涵、机电井、小型提灌或排灌站等小型水利设施,村(屯)和场内道路、植树造林、环卫公共设施、沼气公共设施、自来水公共设施、有线电视公共设施、文化基础公共设施以及卫生基础公共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
超出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筹资筹劳限额标准和农民(农工)意愿及承受能力,采取借、贷、抬款和按户、车、地、牲畜摊款筹资完成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一律不予财政奖补。
(三)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对象。在本村(或自然屯、组、受益群体)、农场范围内,按照筹资筹劳政策和程序进行“一事一议”并完成的财政奖补范围内公益事业项目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对象。财政奖补资金全部用于原议事范围内的公益事业建设,任何部门和个人不能平调。
(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方法。实行补助与奖励相结合的奖补机制。
1、补助:按村级(农场)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财政奖补政策,在农民(农工)年人均筹资12元(15元)限额内,财政按照每人每年筹资额的80%予以补助,补助上限为9.6元(12元),少筹按实际筹资额的80%补助。
行政村(农场)为了减轻农民(农工)负担,用集体积累和企业自有资金代替农民(农工)筹资开展的公益事业建设,列入财政奖补对象,其补助标准为:集体积累和企业自有资金支出额度超过本村(农场)农业人口年人均12元(15元)限额总额的,按年人均12元(15元)限额的80%补助;集体积累和企业自有资金支出额度低于本村(农场)农业人口年人均12元(15元)限额总额的,按实际支出额的80%给予补助。
2、奖励:对村级(农场)开展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成效显著,领导班子公信力强、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村民(农工)积极参与筹资筹劳和所议项目是村民(农工)急需的公益事业项目(同等条件下,新农村建设试点村优先;修建村内道路、植树造林和自来水项目优先),实行财政奖励资金重点倾斜。从2008年度起,各地、各有关部门根据本地、本部门农村(农场)公益事业建设规划,每年按照不超过所辖行政村(农场)总数5%的比例(国有农场按照比例计算不够1个的,允许推荐1个农场),推荐公益事业建设先进行政村(农场),由省财政厅、省农委审核后,省级财政予以每年每行政村(农场)基本能够辅助其建设公益事业奖补范围内某一项目所需资金的奖励。
享受奖励的行政村(农场),当年不再重复享受前款规定的补助。
(五)财政奖补资金来源
中央财政根据试点省份农村实际人口、地方财力状况、地方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情况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情况等因素,适当给予资金补助。省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专项奖励资金。同时,倡导市县财政安排适当奖补资金和社会各界捐赠赞助资金,多元投入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三、工作程序
(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申报。村民委员会(农场)对“一事一议”筹资完成的项目提出资金补助(奖励)申请,并填报以下资料:《“一事一议”筹资财政奖补资金申请表》;农民(农工)“一事一议”筹资银行专户的存款对帐单(即农民(农工)筹资的要出具现金存款单;行政村(农场)集体积累和企业自有资金投入的要出具公积金帐页复印件及银行存款对帐单);“一事一议”筹资项目预算方案;村民(农工)“一事一议”表决的签字记录;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统一监制的“一事一议”专用缴款票据存根;项目决算表等。上述资料由行政村上报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和财政所,市县国有农场上报市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直国有农场上报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审核。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和财政所收到申请后,要深入村(屯)逐项目审核其筹资程序、额度、用途等是否符合筹资政策规定,有无变相以资代劳,是否按程序进行了“一事一议”,筹资款是否全额收取存入乡(镇)财政所专户,项目是否竣工并验收合格(申请奖励的,要审核村屯建设规划),决算是否真实,并将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县(市)农委和财政局。
县(市)农委(农场主管部门)和财政局要对乡(镇、农场)上报的材料逐项审查,对项目进行实地勘查,将乡(镇、农场)上报的全部材料装订存档(不再向上级呈报副本)。同时以行政村(农场)为单位填报汇总表,一式两份报市(地)农委(农场主管部门)和财政局。
市(地)农委(农场主管部门)和财政局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实地走访、重点抽查,形成审查报告和以县(市)为单位的财政奖补资金申请汇总表,分别由市(地)农委(农场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审定盖章;附县(市)、农场汇总表(复印件)上报省农委(农场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
省直国有农场比照市县审核程序,由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三)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审批。省农委和财政厅要对市(地)、省直农场的审查报告和财政奖补资金申请汇总表进行审核认定,分别由省农委和省财政厅审定盖章。
(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上报时间。奖励资金申报(只报推荐先进行政村(农场)名单、议定项目及预算、村屯(农场)公益事业建设规划,其他资料年底前上报)为每年的5月底前;补助资金申报为每年11月底前上报省农委和省财政厅(省直农场主管部门直接上报省财政厅)。逾期不报的列入下一年度申报。
(五)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拨付。省财政厅根据省财政厅、省农委共同审定的财政奖补资金申请汇总表,对县(市)和省直农场主管部门拨付财政奖补资金。县(市)财政局和省直农场主管部门接到资金后,要及时拨付到应奖补乡(镇)财政所(农场)和省直农场的财政奖补资金专户。
(六)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发放。乡(镇)财政所依据所辖村公益事业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出资人缴款凭证存根联和财政奖补资金表,按照政策规定,拨入乡(镇)财政所“一事一议”集体公益事业筹资资金专户对应村的账户。同时,与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村级财务会计核算必需的相关手续。农场奖补资金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拨付。
(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财政奖补资金的管理。各级农业部门负责对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的审查、监督和管理。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要将“一事一议”所有程序记录和原始材料汇总归档,建立“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档案,实行档案化管理。县(市)农委要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村级(农场)财政奖补资金的审查、监督与管理,实行专人、专帐、专户运行。
四、相关配套措施
(一)建立健全一事一议民主议事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精神,按照本实施办法要求,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的原则,规范议事程序,坚持民主表决,正确引导农民自愿出资出劳。所议之事要符合大多数农民的需要,议事过程坚持民主程序,实施过程和结果接受群众监督。特殊原因确需跨年度筹集资金和劳务,须经全体村民同意,报省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下达筹资筹劳任务,不得平调使用筹集的资金和劳务,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奖补资金,不得强行以资代劳,防止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加重农民负担的口子。
(二)建立健全监管制度。一是建立财务公开制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的内容、筹资筹劳的数量、预决算结果、奖补金额等要纳入村务(场务)财务公开内容,及时向村民(农工)公布。二是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县乡要建立一事一议奖补项目档案或数据库,将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会议记录、村民签字、筹资筹劳项目方案、预(决)算、奖补项目的申请表、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原始材料分村、乡、县汇总归档,实行档案化管理。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农业部门每年要采取定期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及资金使用的合规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对违规操作、截留挪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和奖补资金的行为,要责令纠正,追回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推进村级公益设施管护体制改革。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谁养护”的原则,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财政奖补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归项目议事主体所有,并承担项目的日常管理养护责任。也可以成立相应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实行市场化运作,提高项目使用效率和养护水平,探索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运行维护的新机制。
五、切实加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设立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以不增加机构为原则,在现有职能部门指定专人专司此项工作,建立协调议事联系会议制度),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搞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组织开展好试点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组织规划、指导协调和管理监督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选好配强村级领导班子,进一步落实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等制度。村民委员会(农场)要组织农民(农工)规范搞好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各级综改、财政、农业部门要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请示汇报和沟通协调,精心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共同推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的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政策,确保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本实施办法从2008年度施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村级范围内集体公益事业筹资“以奖代补”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黑财农村[2006]4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有农场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以奖代补”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黑财农村[200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