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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科技型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科技局:
  为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的现代农业技术创新体系,鼓励和扶持农业科技型企业的发展,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农业科技型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在组织培育和管理农业科技型企业过程中遵照执行,并按《管理办法》要求,积极推动本地区农业科技型企业的发展。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江苏省农业科技型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的现代农业技术创新体系,鼓励和扶持农业科技型企业的发展,根据《江苏省贯彻<农业科技发展纲要(2001-2010)>实施方案》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科技型企业是指在现代农业产业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拥有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对提升现代农业特色产业水平和规模、促进当地农民增收具有较强示范和带动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农业科技型企业管理工作遵循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 农业科技型企业申报范围
  在我省境内注册的以企业化运作的种养殖业、与其相配套的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和为农服务的种子种苗、农药、兽药、肥料、农机等研发和生产企业。
  第五条 农业科技型企业申报条件
  1.企业具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所采用的种、养、加技术和品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的水平。有独立的研发机构或具有长期稳定合作的技术依托单位,研发投入不低于企业年销售收入的2%。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5%以上,从事技术创新、产品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以上。
  3.企业主要品牌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大市场潜力。
  4.年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经济效益良好。
  5.企业产权清晰、管理规范、信誉良好,资信评价等级达到AA级以上。企业的各项环保指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企业的注册经营年限在2年以上。
  6.企业对当地农民增收具有较大带动作用,对农民实行土地入股分红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
第三章 申报与审核程序
  第六条 农业科技型企业申报程序
  1.企业提出申请,填写《江苏省农业科技型企业申报书》, 并提供企业近两年经审计的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和开发费用情况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信等级证明、知识产权证书、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材料、产品质检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等相关附件。
  2.由所在地市、县科技局初审后,报省辖市科技局汇总,统一上报省科技厅。
  第七条 农业科技型企业审核程序
  1.省科技厅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企业由省科技厅组织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推荐意见。
  2.省科技厅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审核,并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江苏省科技厅颁发《江苏省农业科技型企业》证书及牌匾。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八条 省科技厅负责管理农业科技型企业的审核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农业科技型企业有关材料的审核和专家评审工作。
  2.集成各类科技计划,支持农业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
  3.组织指导科技对接,推动产学研合作。
  第九条 各市、县科技局负责本地区的省级农业科技型企业的申报、初审工作,各市科技局负责市级农业科技型企业的审核、培育工作。
  第十条 省科技厅对农业科技型企业定期进行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其农业科技型企业的资格,撤消证书与牌匾。
  第十一条 农业科技型企业主营业务范围变更有较大或发生合并、分立、迁移等情况的,需重新申报;农业科技型企业在经营运行中,如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或其它信用问题,一经查实取消其《江苏省农业科技型企业》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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