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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通知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建设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
  为持续、深入推进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开展,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工程收尾阶段事故的发生,省建设厅决定对部分市地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部分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
  (二)在建房屋和市政工程(主要是装饰阶段的建筑工程,给排水、采暖、消防等附属工程也是检查的重点)。
  二、检查时间
  2008年9月23日至9月29日。
  检查组成员于9月23日上午9时在省建设厅大会议室报到。
  三、检查内容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对安全年活动、隐患排查治理、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创建工作的部署、实施情况。
  2.对施工现场检查的覆盖面及频次和发现事故隐患及隐患整改的处理情况。
  3.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监管情况。
  4.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处事故和责任追究情况。
  5.落实黑建安[2008]34号文件的情况。
  (二)施工现场
  1.工程施工许可证取得情况,工程承包合同(总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签订情况,承建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持有情况,安全生产措施费的落实情况等。
  2.黑建安[2008]34号文件中提到的工程按照省检查组要求落实整改情况。
  3.监理单位审查施工方案、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及督促整改情况。
  4.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及与投标文件是否一致。
  5.架子工、电工、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6.临时用电、模板、脚手架、基坑支护等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及实施情况,深基坑、高大模板等工程专家论证情况。
  7.企业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及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8.“三宝”、“四口”、临边防护情况。
  9.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的使用情况,包括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备案情况。
  10.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现场材料堆放、道路硬化及污水、粉尘、噪音等污染源控制情况;办公区、生活区设置及卫生、通风、采光情况,食堂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四、督查组织和受检地区
  省建设厅成立督查领导小组:组长:李文芳副组长:柴千成员:高立志、阎琪、王公山、马良。
  领导小组下设四个督查分组。
  第一督查分组成员组长:王殿发成员:安全站2人。
  督查地区:哈尔滨市。
  第二督查分组成员组长:张永新成员:安全站2人。
  督查地区:齐齐哈尔市、大庆市。
  第三督查分组成员组长:闫琪成员:安全站2人。
  督查地区:牡丹江市、鸡西市。
  第四督查分组成员组长:吴景阳成员:安全站2人。
  督查地区:佳木斯市、农垦总局。
  五、督查方式
  (一)听取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汇报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推进、落实情况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专项治理(包括落实黑建安[2008]34号文件)情况等。
  (二)随机抽查工程项目。哈尔滨市每区抽查4项工程,至少有3项工程处于装饰阶段;牡丹江市、佳木斯市、大庆市抽取6项工程,至少有4项工程处于装饰阶段;其他市抽取4项工程,至少有3项工程处于装饰阶段;各市所辖县(市)抽取2项工程,至少有1项工程处于装饰阶段;各市抽查的工程中应包括1项复查工程。
  六、督查工作要求
  (一)督查组现场检查,并填写相关检查表格(见附表1.附表2)。
  (二)对检查出来的违法违规工程,下达执法建议书,依法进行处罚。
  (三)每个地区督查结束后,督查小组向受检地区建设主管部门通报督查情况。
  (四)督查工作结束后,督查小组向省建设厅提交督查报告和相关的检查资料。
  (五)没有督查的地区的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次督查的内容认真组织开展全面的自查、整改,并将检查情况于2008年10月8日前报省建设厅安全站。
  七、各地督查工作准备事项
  (一)提供所有符合检查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清单和建筑施工企业名单。
  (二)提供必要的检查配合人员。
  八、其它事项
  (一)在督查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反腐倡廉规定,做好廉洁自律工作。
  (二)督查工作结束后,省建设厅将通报检查情况。 附表:黑龙江省基本情况检查表(略)
附表:黑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存在(略)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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