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村信用社在灾后重建中发挥作用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5.12”汶川特大地震给我市经济社会和人民生活造成了巨大损失,也给全市农村信用社带来了沉重打击。为了更好地鼓励和支持农村信用社在灾后重建中发挥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川府发(2008)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肯定农村信用社在城乡经济建设和抗震救灾中的重要作用
  农村信用社作为我市唯一的地方性农村金融组织,多年来按照市委、市政府产业结构调整与经济发展思路,充分发挥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不断改善金融服务,加大信贷投入,为推动全市城乡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截止2008年8月底,全市农村信用社贷款余额达到50.99亿元,占全市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33.5%,其中,农业贷款余额35.86亿元,占全市农业贷款额的79.7%。在支持全市城乡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同时,信用社也实现了自身的快速发展,全市四县三区农村信用社均成功组建了以县区为单位的统一法人组织,进一步转换了经营机制,其中:三家联社已成功兑付央行票据5625万元,其余四家联社在考核期内基本达到票据兑付条件,资产质量逐步好转,支持城乡经济发展的能力得到增强。
  “5.12”地震灾害发生后,农村信用社在人员、财产、档案严重受损的情况下,一边坚持自救,一边加速恢复金融服务功能,协助灾区政府发放救灾补助款5000余笔,金额4亿余元;及时发放抗震救灾贷款3.22亿元,生产类贷款2.82亿元。发挥了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为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和灾后重建作出了突出贡献。
  二、切实解决农村信用社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增强其支持城乡经济发展、重建美好新广元的能力
  农村信用社的稳定健康发展,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大局,事关灾后重建工作有序开展。各县区要充分认识支持农村信用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研究,增添措施,从建立风险防范机制、财政补贴机制、改进行政服务入手,切实协调解决农村信用社面临的困难,增强农村信用社支持城乡经济建设和灾后农村金融服务的能力。
  (一)建立农房风险担保资金。各县区人民政府运用对口援建资金、社会捐赠资金、财政补偿资金等,按其总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农房重建担保资金。农房重建担保资金可采取县区财政局落实贷款担保机构运作,存放各县区贷款经办信用社,专项用于灾后农房重建贷款的担保。担保资金的具体运作要严格按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灾后农村住户永久性住房重建信贷支持的意见》(广府发(2008)27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建立财政补贴机制。各县区政府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对农村信用社执行基准利率发放的农房重建贷款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不超过3年。贴息由贷款经办信用社按年申请,财政审查核实,按年补贴到位。
  (三)认真执行有税收关优惠政策。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支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发展。
  (四)增强农村信用社支持灾后重建的资金实力。农村信用社要通过改善金融服务,加大资金组织力度。人行广元中心支行要加大对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房重建贷款的支农再贷款扶持力度。各县区政府可将救灾资金、财政性资金和对口援建资金按比例存入农村信用社,鼓励地方政府、社会团体按规定向农村信用社注资入股,支持农村信用社向辖内企业和个人募集股本金。同时,要积极争取对口援建省、市金融机构的对口援建。
  (五)提高行政服务质量,加大对信用社自身重建工作的支持力度。一是将受灾农村信用社机构网点重建项目纳入地方政府重建统一规划优先考虑,对建房用土地规划、土地征用、重建规费等方面给予优惠;二是对重灾区的农村信用社网点重建给予必要的支援,特别是在争取外援方面对极重灾区青川县、剑阁县、利州区联社给予倾斜,助其尽快走出困境,为灾区重建家园、恢复生产和加快地方经济发展提供高效的金融服务。
  三、共同努力,改善农村信用社发展环境
  (一)营造有利于农村信用社发展的政策环境。各县区、市级相关部门要在《行政许可法》的规范下,积极引导各类涉农资金、财政资金和其它有关专项资金存入农村信用社,增强农村信用社支持灾后重建与城乡经济发展资金实力。同时,要积极向农村信用社推荐优质农业项目,帮助农村信用社拓宽信用服务领域。支持农村信用社自主经营,不得强迫农村信用社违规发放贷款,不得非法调用、挪用、转移农村信用社的资产。
  (二)以信用体系建设为载体,积极营造良好的灾区金融生态环境。要加强舆论宣传,帮助灾区群众严格区分农房重建商业性贷款、国家扶贫贷款、捐赠资金之间的性质,增强借款人的还款意识,强化灾区社会诚信意识教育,增进广大农户对农房重建金融政策的支持和了解。同时,要大力整顿社会信用秩序,规范社会中介组织,严厉打击各种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
  (三)加强指导与监督,为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创造条件。人行广元中心支行、广元银监分局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工作的指导与监测,市财办要加强督促、协调与服务,省农村信用社广元办事处要加大具体工作的落实力度,共同帮助农村信用社改变生存与发展环境。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