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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八月十四日
济南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确定2008年继续在全市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紧紧围绕我市污染减排任务与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为主题,加大环境综合执法力度,强化监管手段,集中整治重污染行业和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问题,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重点和要求
  (一)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巩固环境综合整治成果。
  1.全面检查2005年以来国家、省、市政府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2003年以来国家、省、市转办的重点环境信访案件等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取缔关闭、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措施落实情况,确保所有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重点环境信访案件等突出环境问题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2.切实加强停产整治、限期治理和新建项目试生产企业的后续督察工作。对已验收合格的企业,要在1年内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国家和省重点污染源的监管要求,加大监督性监测和现场巡查频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未按要求完成停产整治的企业一律责令关闭。
  (二)认真开展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专项检查,促进污染减排工作顺利开展。
  1.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及配套管网建设情况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存在超标排污、未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等违法行为的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对不正常运营污水处理设施或不能按时完成限期整改任务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2.加强已建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运行管理。重点检查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填埋量和雨污分流情况、防渗措施和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地下水监测情况。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处理不达标的运营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3.加大对全市范围内电力、钢铁等重点行业脱硫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管力度,着力解决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问题,切实保证脱硫工程按计划如期建成并投入使用。
  4.对全市范围内化工行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着力解决环境安全隐患整改中存在的问题,防范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三)集中整治水环境污染,切实保障饮水安全。
  1.集中调查、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隐患,重点检查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取缔关闭措施落实情况,该取缔和关停的一律取缔或关停,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主要指标100%达标。
  2.对全市范围内2007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是排放含氮、磷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新建工业项目。对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必须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
  3.对列入淘汰目录中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工艺进行检查,依法淘汰落后工艺。对违法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造纸、制革、印染、电镀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要坚决责令停业、关闭。
  (四)严厉打击“十五(土)小”、“新五小”企业。以整治小冶炼、防水卷材和废旧塑料加工点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对全市范围内“十五(土)小”、“新五小”和城市市区及主要交通干线两侧2公里可视范围内的石灰窑、石子厂、砖瓦厂的综合治理力度,发现一家,查处取缔一家。要建立长效机制,坚决防止出现死灰复燃现象。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20日以前)。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确定各自整治重点,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县(市)、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以及阶段情况在8月20日前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8月20日―10月底)。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环保专项行动整治措施落实情况、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地表饮用水源地、重点行业、十五(土)小企业和工业园区进行集中调查和整治,并分别于9月底、10月底前将阶段整治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阶段(11月)。各县(市)、区政府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并写出专项总结,于11月20日前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市政府。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全市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调度。各县(市)、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也要根据各自情况,强化组织领导,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完善部门联动措施。环保部门负责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发展改革和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监察部门负责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司法部门负责环保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建设、市政公用、环卫部门负责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及配套管网建设、垃圾填埋场运行和建设及市属热电企业脱硫工程项目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工商部门负责被关闭企业的注销或变更登记,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加强企业特别是危险化学品从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供电部门负责根据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决定,配合做好专项行动的有关工作。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三)挂牌督办突出问题。各县(市)、区政府要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确定一批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不断加大挂牌督办力度,落实责任,跟踪督查。要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公示督办结果。各县(市)、区挂牌督办案件要及时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对违法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直接挂牌督办。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级监察机关、环保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山东省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坚决查办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严肃处理一批直接责任人。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导致监管失职、渎职和行政不作为的有关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五)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各县(市)区要精心制定宣传计划,责成专门部门组织实施。要及时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违法企业名单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要通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访工作,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广泛参与。
  (六)加强监督指导和考核检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县(市)区的监督指导,分阶段制定督察工作方案,对县(市)区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及其它环保专项行动的各项重点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各种形式的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要进一步完善环保专项行动考核的办法,从组织领导、案件督办、污染反弹控制、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等方面,加强对县(市)区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考核,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附件:济南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邹世平 (副市长)
  副组长:张 伟 (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 利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尹清忠 (市发改委副主任)
  张广勇 (市经委副主任)
  刘胜凯 (市建委副主任)
  李大江 (市监察局副局长)
  徐建中 (市安监局副局长)
  范立洪 (市环保局副局长)
  曹 鸣 (市工商局纪委书记)
  黄保江 (市市政公用局副巡视员)
  裴锡新 (市普法办副主任)
  姚 鲁 (济南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张利兼任办公室主任,范立洪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市相关部门分别安排1名同志为办公室成员。
  专项行动结束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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