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投资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切实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为适应改革开放形势发展的需要,鼓励市内外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引资、引智和引才的全方位的招商引资工作,切实促进投资,实现丽江经济社会超常规、跨越式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创新机制,强化服务,促进投资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公开、公平、公正、权责利相一致的原则,根据投资行业的重要性、投资额、财税贡献率、劳动就业率、经营期限等指标确定具体扶持、管理、协调服务机制及激励措施。
(一)推行投资项目申报责任制。市县(区)招商办(局)为市外投资项目申报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应指定专人协助投资者全程办理投资申报手续。
(二)实行投资项目审批时限制。各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审批事项,对符合法定条件,手续完备的申请,申办人或企业到主办部门递交相应的申请材料时,主办部门必须确定主办人并告知申办人,由主办人员负责协助申办人完成各种办理事项,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均必须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许可或转报手续。
(三)实行招商委定期会议制,及时解决招商引资方面的问题。由市招商办牵头组织定期召开市招商引资服务协调委员会会议,集中解决在招商引资项目进展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为投资商排忧解难。
(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符合城镇规划要求的建设用地申请或建设工程申请后,应当分别在市规委主任会议审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及发证工作。
(五)投资项目涉及环境评估的,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环评等级,委托有资质证书的环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委托环境评价或审核受理等中介机构的相关费用,由业主与受委托单位商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过程中,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收取费用。
环保部门在正式收到《项目行政许可申请书》及收齐相关环评材料后,按法定程序规定时限,作出项目行政许可或不许可决定。即:《环境影响登记表》在15个工作日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在30个工作日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在60个工作日内审批(不包括项目实地调查阶段和公示时间)。
(六)国土资源部门对投资者提交的用地申请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符合要求,且各种资料完备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上报的相关手续。
(七)项目涉及工商注册前置许可的,对符合法定要求的,主管单位须在收到许可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完前置许可手续。
(八)项目涉及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工商、税务部门对符合规定资料完备的,均须在收到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完注册登记手续。
(九)公安消防部门对提交材料齐备、符合审批程序的建筑工程,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向建设单位下达《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竣工后,由建筑单位向公安消防部门提出消防验收申请,经审核具备验收条件的工程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并在完成验收后7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十)项目涉及供水、供电、交通、公安、卫生、教育等部门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批、办证等有关手续。
(十一)项目建设过程中,投资者或者新办企业享有以下自主权:
1.可自主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和招标方式。只要投资者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各级建设部门不得行政干预或指定。
2.有自行组织招标能力的,经招投标管理部门批准后,可自行组织招标。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受地域限制,但投标单位必须具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属省外施工企业,须到省建设部门办理《省外施工企业入滇承包工程项目业务许可证》,并到市建设局备案,无须交纳任何费用,但质量、安全生产必须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投资者如具备同类资质,可自主承建,但是该办理的相关手续必须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3.可自主选择造价咨询单位。工程造价可按照地方性计价依据或国际通用的计价办法编制。
(十二)项目投资过程中涉及到的收费项目,严格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的下限收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十三)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控制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检查,杜绝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确保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的顺利运营,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进行挂牌保护。
1.挂牌保护范围
(1)年销售5000万元人民币、利税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
(2)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企业,均列入重点项目挂牌保护范围。
2.重点挂牌保护项目实施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日常工作由市招商引资办负责。
3.市招商引资办提出外来投资重点项目挂牌保护名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对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由市招商委挂牌。
(十四)为改进机关工作作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保护投资者投资的积极性,对否决的项目实行项目否决上报备案制。
1.本条所指项目否决上报备案是指市级各部门在招商引资项目的洽谈、办理审批过程中,对项目予以否决的,应按本制度的规定上报备案。
2.项目否决上报备案的内容
(1)受理单位承办人的姓名及职务;
(2)项目的名称、经营范围及受理时间;
(3)被否决项目的基本情况及原因,否决项目的相关政策和法规。
3.受理单位对否决的项目应及时准确上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备查,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反馈。
4.责任追究
因受理单位及承办人不履行项目否决上报备案的,按照《云南省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
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确保可持续发展
(一)项目用地按以下办法供给。
1.投资能源、水利、教育、城镇公共设施及社会公益事业可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地,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下限收取征地补偿费、征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用、占用林地的费用按有关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其中:水利水电开发项目以发电为主的,耕地开垦费按下限(平均年产值的3倍)的80%收取;以防洪、供水为主的,耕地开垦费按下限(平均年产值的3倍)的70%收取。
2.投资高新技术、生物资源开发与创新项目,且固定资产投入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人民币)项目的加工建设用地,按更加优惠价格供地。其中,固定资产投入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按征地成本价供地;固定资产投入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供地价格按“一事一议”的原则供给。
3.投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经集体村民小组和承包户同意,可以租用集体土地;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经原管理(或使用)单位同意,按《土地管理法》和《森林法》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权属证书,土地使用费按法定标准的下限执行。
4.对进入工业园区或经济开发区的企业实行优惠的土地政策。
企业进入市、县(区)划定的工业园区或经济开发区的基本条件是: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每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万元人民币)。
根据投资额分档次优惠供地,具体规定为:1.固定资产投入5000-10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人民币)的工业项目,供地价格按征地补偿费、安置费、青苗费三项费用总额供给;2.固定资产投入10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制度,提供更加优惠的土地政策。
5.兼并、收购市内企业,涉及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给予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涉及划拨土地符合国家规定条件且不改变用途的,经县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保留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6.对不适宜进入工业园区和经济开发区的重大投资项目,参照以上办法,按“一事一议”方式优惠供地。
对按以上规定给予优惠价格供地的项目,其土地出让优惠价与土地成本价的差额,列入一般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承担。
(二)上述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新办企业,可以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依法进行转让、出租或抵押,但是:1.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背离投资项目经营方向;不得靠转让土地获取项目经营外的收益。2.土地使用权出租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背离投资项目经营方向;不得以出租方式变相买卖土地,获取项目经营外的收益。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投资产业进行扶持,以贷款贴息、项目补贴等方式对投资市政府鼓励类产业的企业给予产业扶持和补助、贴息,根据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市财政扶持1―5年。
(二)建立健全激励机制。为加快全市招商引资步伐,鼓励推介人引进项目、引进资金,对积极参与引资、引智和引才的市内外单位和中介机构、个人给予奖励。
(三)贴息。投资农业、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城镇公共设施建设、交通、教育、卫生、高科技等产业的项目,由同级财政视情况给予贷款贴息80%-100%或积极帮助向省申报争取贴息。
(四)新办企业生产经营三年内,除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外,免交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新办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运输、通讯等供给,相关单位应优先安排,并按本地企业收费标准对待。
(六)投资新办企业所聘用的大专以上学历或中职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可办理我市城镇居民户口。
(七)新办企业需派人出国考察、推销、联系有关业务的,其出国手续由企业按程序向有关部门申报。外籍员工及随行家属,因商务活动需要多次出入境者,可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一定期限内多次出入境的证件。
(八)投资者子女在入托、就学、就业等方面与本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由投资所在地招商局出具证明,教育及相关部门执行。
四、引导和规范投资,提高投资质量
鼓励企业规范发展,促进投资,引资单位或相关部门要把下列情况纳入合同,作为履行合约的重要依据。存在下列情况的企业和项目,市政府将收回或部分收回相关扶持政策。
(一)项目按照约定计划,半年内没有开工建设的,可再给半年宽限期,到期仍不能开工的,所赋予的扶持政策全部收回。
(二)项目虽已开工建设,但按约定的时间不能按期竣工或投入生产,时间超过两年的,收回已赋予的所有扶持政策并追缴各项费用。
(三)项目取得合法土地手续后,超过两年没有投入建设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项目虽已投入建设,但由于投资方自身原因,中途停止建设超过两年的,无论取得合法土地手续与否,都要责令其限期变卖迁移地上财产,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五)按照约定,随意降低或缩小投资规模的,视其情节,收回已确定的部分扶持政策,并追缴相应的费用。
(六)未经项目审批机关和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的,收回所赋予的所有扶持政策,并追缴各项费用。
(七)项目建成后,未经投入生产就变卖出售或以享受扶持政策为目的的,收回已赋予的所有扶持政策,并追缴各项费用。
二OO八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