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已于2008年8月22日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九月一日
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加快城市化步伐,改善居民住房条件,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政府协调服务。建立市房地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分析全市房地产开发、销售形势,提出土地供应计划、开发建设规模、区域分布及结构比例建议,研究拆迁安置、房地产开发与销售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影响房地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确保对房地产市场的有效调控。市各相关部门要推进政务公开,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房地产开发与销售的行政审批效率。
  二、积极推进拆迁安置房、廉租住房、廉租公寓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各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建投公司要按照市政府年度建设目标和任务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各拆迁责任部门应加大已出让地块的拆迁力度,严格实行拆迁目标考核。通过拆迁安置房和廉租住房建设,扩大实物安置比例,解决拆迁地块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
  三、根据城市发展进程和居民生活需求适当调整拆迁安置房建设计划和建设规模。安置房建设可以采用集中采购或统一招标委托代建商品房形式进行,以尽量缩短拆迁安置的过渡时间,使被拆迁人及时得到安置。
  四、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坚持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的方式,提高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扩大租赁补贴保障范围,对城市低收入家庭做到应保尽保。
  五、推进棚户区改造工程。各区政府要坚持因地制宜、积极稳妥、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工程,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的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
  六、坚持“中低价位、中小户型、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优先原则,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管理,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优先保障第一套自住商品房和拆迁安置房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和最高贷款额度。购买第一套商品住房首付比例下调为 20%,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首付比例下调为 30%;夫妻双方均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 1 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调为25万元;夫妻双方仅有一方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 1 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调为20 万元。鼓励商业银行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提供组合贷款。
  八、购房职工在还清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前提下,可以办理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九、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期间内,在本市市区购买第一套自住普通商品住房(不含拆迁安置房)、签定购房合同并支付购房款的个人,在2010年9月1日前办理产权登记时,市财政一次性给予购房人所纳交易契税额50%的补助。
  十、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内,具有本市市区居民户口满1年,户内人口为1人且购买30平方米以下、户内人口为 2 人且购买 45 平方米以下、户内人口为 3 人且购买 60平方米以下、户内人口为4人及以上且购买65 平方米以下第一套自住商品住房(不含拆迁安置房)的家庭,在2010年9月1日前办理产权登记时,市财政一次性给予购房人所购房屋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和所纳交易契税额100%的补助。本条与本意见第九条不同时适用于同一购房人。
  十一、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科学安排土地出让规模,着力优化土地供应结构,适时推出适合当前市场开发的住宅项目用地,推出一批商业、市场、休闲服务业、办公、酒店等非住宅项目用地。在符合城市景观和规划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地块规划容积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十二、根据土地基准价格和市场变化情况,合理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和出让底价。土地竞买保证金与建设工期保证金,按《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经营性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2008)52号)规定的标准暂下调30%收取。
  十三、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期间内出让的房地产开发地块,企业应交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征收。
  十四、自2008年8月1日起,对普通商品房预售收入按国家税务总局最低预计利润率 15%和法定税率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清算。
  十五、实行“涉房收费明白卡”制度。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资金和经营性服务收费进行清理,确保涉房收费公开透明。完善全市房地产“一价清”备案制度,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六、市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商品房综合验收制度,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及时做好房屋竣工验收工作。改进商品房预售管理方式,实行以幢为单位办理预售申请。
  十七、市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体系建设。完善评定标准,严格评定程序,落实奖惩措施,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企业经营行为。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合同约定的开发时限实施建设,确保开发进度,扩大商品房有效供应量。对不按时开发、竣工的,要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
  十八、进一步加大舆论宣传和新闻监督力度,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加强房地产市场信息引导,健全市场预警机制,完善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
  十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政府以往发布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市各相关部门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