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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剧毒化学品原料仓库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的批复
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涉及剧毒化学品原料仓库建设项目安全许可问题的请示》(温安监管〔2008〕122号)收悉。经研究,复示如下: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危化〔2007〕41号,以下简称《细则》)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的“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是指生产剧毒化学品和以仓储为经营目的企业的剧毒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此类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由你局负责实施。
    乐斯化学有限公司是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扩建剧毒化学品原料仓库作为生产周转储存的建设项目,不适用《细则》第四条规定。     此复。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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