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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场所标准(试行)
一、总则
  为确保本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工作的规范有序,不断提高受理服务水平,切实为服务相对人提供“公开、透明、便捷”的“一门式”公共服务平台,特制订本标准。
  二、术语
  (一)场所
  具备满足本市、本地区或本专业的建筑建材业对外受理服务功能,布局合理,服务便捷,设施齐全的处所。
  (二)窗口
  按照受理服务流程、受理业务和规范服务的要求所设置的受理区位。
  (三)标志
  用图案、字体等来识别建筑建材业统一受理服务特征的记号。
  (四)标牌
  用文字、图案等符号来提示服务相对人注意或表明受理服务人员身份的铭牌。
  (五)设施
  用以满足建筑建材业对外受理服务功能需要的各种办公服务设备。
  (六)环境
  专指符合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场所要求的状况和条件。
  三、场所建设
  (一)应满足公共卫生、消防、安全等使用功能要求。
  (二)应有符合受理服务要求,满足各项服务功能的受理服务大厅。
  (三)应有满足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的开评标区,包括投标报名处、开标室、评标室、封闭的专家抽取室等。
  (四)应有满足咨询、导向等功能的服务导办区。
  (五)应有向服务相对人提供打印、复印、通讯、上网、传真、小型会议等服务功能的商务区。
  四、窗口建设
  (一)应有满足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需要,确保各项受理业务正常开展的受理服务窗口。
  (二)应有相对独立的窗口受理服务区域。
  (三)应有醒目的受理业务名称、窗口编号等内容。
  (四)应有专门的收费窗口。
  (五)应有值班长等领导接待窗口。
  五、标志
  (一)应在场所醒目处悬挂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统一标志。
  (二)受理服务人员应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牌或徽章。
  (三)受理服务负责人应与受理服务人员有明显的区别标识。
  (四)对外办事指南等文本应印有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统一标志。
  六、标牌
  (一)受理服务人员的标牌应包含照片、工号等内容。
  (二)各类公开的告示台牌应放置在统一的受理服务窗口处。
  (三)受理服务场所应配备必要的公共场所指示标牌。
  七、公开设施
  (一)应在受理场所的醒目处公示公告政务公开的各类事项,并确保内容适时正确,文字规范。
  (二)目前需公开的事务事项:全市统一的服务承诺;受理职能、服务岗位职责;监督投诉电话(包括市区两级);办事指南;公告公示栏;标有紧急疏散通道的场所示意图;收费许可等相关证照。
  八、监督设施
  (一)应向服务相对人提供社会测评或意见反馈等监督设施或渠道。
  (二)应在受理服务大厅、开(评)标室等设有监控系统。
  九、服务设施
  (一)应为服务相对人提供书写桌椅、标准的样张样表及能上网申报的自助电脑等。
  (二)应为等候的服务相对人提供饮水、时间提示等服务设施。
  十、网络设施
  (一)应有与开展受理服务相匹配的安全网络计算机及附属设备。
  (二)应有满足受理服务需要的电子信息发布显示屏。
  (三)每个窗口应配备满足受理服务要求的电脑及打印机。
  (四)应有与市受理服务中心联网的内部局域网。
  十一、环境设施
  (一)受理服务大厅应有美化环境的绿化设施。
  (二)受理服务区域应有废物箱等环卫设施。
  (三)受理服务大厅装潢及张贴物应简洁明了,规范得体。
  (四)受理服务桌面不得摆放与受理工作无关的物品。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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