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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09年度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十一五”规划》,加快推进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提升上海城市国际竞争力,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推进作用,根据市财政局将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现就开展2009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公共性、基础性、公益性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和工作推进,支持重点领域的信息化应用推进和信息安全保障、信息化实事及重点项目、信息化环境建设等。具体范围参见《2009年度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以下简称《项目指南》,详见附件)。
  二、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本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在上海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
  2.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项目的直接建设者或产权拥有者,而非项目的中介机构。
  3.企业作为申报单位时,必须正常经营两年或两年以上,同时具有项目建设和投资能力以及良好的社会信用。
  4.每个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对已获得专项资金支持但项目未通过验收的单位所申报的同类项目,原则上不予受理。
  5.对已由部门预算和市建设财力安排的政府部门信息化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三、项目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材料包括:《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详见《项目指南》附录,可从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网站//www.shanghaiit.gov.cn下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编制大纲详见《项目指南》附录)、注册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其它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相关材料。
  企业作为申报单位时,还须同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近两年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审计报告。
  四、项目申报要求
  1.《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纸质版一式3份,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名确认;同时提供《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电子版。
  2.除《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外的其它材料为纸质版,纸张规格为A4,一式6份装订成册,并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3.市信息委受理申报的时间为10月13日至10月17日,每个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逾期不予受理;受理地点为巨鹿大厦915号底楼大堂。
  对项目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我委将组织项目答辩评审,答辩评审时间另行通知。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
二00八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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