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经营机制和发展模式,不断加大“三农”工作扶持力度,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38号)要求,结合南京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2008年全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一)运行模式
  采取联办共保模式。其中,政府承担60%的赔付责任,保险公司承担40%的赔付责任,即:收取的保费在扣除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后,由市政府和保险公司按6∶4的比例分配管理;发生农业灾害损失时,由市政府和保险公司按6∶4的比例分担保险责任,共同进行理赔。
  (二)试点险种
  我市开展的农业保险品种为种植面广、关系国计民生、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种植业品种,包括水稻、小麦、油菜等(以下简称“主要种植业参保品种”);以及饲养量大、对保障人民生活、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的养殖业品种,包括能繁母猪、奶牛等(以下简称“主要养殖业参保品种”)。在整体推进面上,水稻、小麦、油菜等主要种植业参保品种的承保面应达到80%以上,能繁母猪和奶牛等主要养殖业参保品种的承保面应达到100%。
  今年我市将适时开展农机保险,险种为:兼用型拖拉机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联合收割机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
  同时,我市鼓励各区县根据本辖区产业特色,开展其他经济作物、养殖项目、设施农业和高效特色农业项目的保险。
  (三)参保对象
  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和农产品加工的农户、种植大户、农机户、农民经济合作组织、规模农场、农业企业、农业园区等,均可根据试点险种自愿选择投保。有关区县可组织以镇或村为单位统一投保,也可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农业园区、农机服务组织等发挥带头作用,组织和带动农民集中投保。
  (四)保险责任
  主要种植业参保品种的保险责任为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草鼠害、收获期火灾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主要养殖业参保品种的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能繁母猪重大病害包括: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奶牛重大病害包括: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病、日本血吸虫病。
  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意外事故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五)保险费率
  我市农业保险使用江苏省统一的农业保险条款及基准费率。主要种植业参保品种的费率为5%,主要养殖业参保品种的费率为6%。为鼓励农民参保,我市将逐步建立无赔款优待制度,对连续参保3年未发生风险的农户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予以适当下浮。
  (六)保险金额
  我市农业保险各参保品种的保险金额为:水稻500元/亩、小麦300元/亩、油菜300元/亩、能繁母猪1000元/头、奶牛4000元/头。
  兼用型拖拉机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方案执行;联合收割机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不超过10万元。
  其他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品种按市场价格的60%左右确定保险金额。
  (七)管理费用
  按照省政府相关精神,我市农业保险的管理费用率定为14%。保险公司管理费用包括机构设置、设备设施、人力成本、手续费、虫害病疫检测检验费等展业、理赔过程中的费用。
  保险公司每年在农业保险管理费用中安排不少于总保费的5%,用于对农业保险网点建设和农业保险推广等工作的补贴和奖励。
  (八)经办机构
  为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探索建立合理的竞争机制,对新办的农业保险项目通过竞标方式确定经办机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得到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2.具备专门的技术人才和相关业务管理经验;
  3.机构网络设置健全,能够深入农村基层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4.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能够承受相关经营风险。
  二、农业保险基金
  我市仍统筹设立市农业保险基金,市农业保险基金建立专门科目,实行单独立账、独立核算、封闭运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参保农户缴纳的保险费、各级政府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以及国家和省政府对农业保险的其他奖励和补助等,纳入市农业保险基金。基金如果当年有结余,连同银行利息进行滚动积累。我市农业保险理赔中政府应负担部分,在市农业保险基金中支出。
  各区县在各险种承保结束后15日内,将本区县应分担的保费上缴至市农业保险基金。
  三、财政补贴政策
  各级政府对农业保险实行保费补贴。
  水稻、小麦、油菜等主要种植业农业保险的保费分担比例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市财政分担50%、区县财政分担30%、参保农户分担20%;其他地区比例为市财政30%、区财政50%、参保农户20%。
  能繁母猪农业保险的保费分担比例为:市财政40%、区县财政40%、参保农户20%。
  奶牛农业保险的保费分担比例为:市财政30%、区县财政30%、参保农户40%。
  农机保险的保费分担比例为:市财政25%、区县财政25%、参保农户50%。
  中央和省政府补贴到位后,按照市、区县保费分担比例进行分配。
  四、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
  根据省政府要求,我市统筹设立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是指在开展主要种植业参保品种试点过程中,为抵御因区域性重大自然灾害引起的政府超赔风险,由各级政府通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统筹部分政府保费收入、省财政补助等方式建立的风险准备金。主要种植业参保品种以外的其他农业保险品种暂不纳入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范围。
  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仅用于在联办共保模式下由政府承担赔付责任的保费收入发生的超赔支出。联办共保模式下由保险经办机构承担赔付责任的保费收入部分,其风险分摊由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市场渠道自行解决,不纳入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统筹和管理范围。
  市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的资金来源有:
  (一)在政府管理的保费收入中,按全市当年主要种植业保费收入总额的10%提取;
  (二)按各区县当年主要种植业保费收入总额5%的比例,由各区县财政预算安排并上缴;
  (三)按全市当年主要种植业保费收入总额5%的比例,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四)在区县和市预算安排资金到位的前提下,由省财政按市预算安排资金进行等额补助;
  (五)可以用于市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的其他资金。
  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实行专户管理、滚动积累、定向使用。发生巨灾超赔时,政府应负担的超赔部分原则上各项资金偿付次序依次为:当年保费收入、市农业保险基金的滚存结余、市巨灾风险准备金。市巨灾风险准备金出现超赔时,向省政府申请适当调剂其他市的巨灾风险准备金予以弥补,依然不足的,由市和区县按保费分担比例自行弥补,省财政将酌情给予补助。
  各区县应在每年5月底前按上年度投保小麦、油菜总保费的5%比例,由财政预算安排并上缴至市巨灾风险准备金专户;在每年10月底前按本年度投保水稻总保费的5%比例,由财政预算安排并上缴至市巨灾风险准备金专户。
  市财政部门在收到各区县上缴资金后,在15日内及时将本级财政应负担的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划入专户,并向省财政部门提出补助申请。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