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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中央、省、州、县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省、州、县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出资人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川建发〔2007〕72号)、《四川省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川建发〔2008〕31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规范管理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的长期住房储金,是职工收入的一部分,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国有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目前,仍有部份企业未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超比例、超基数缴存现象,这不仅造成了企业人工成本超常规增长,侵害出资人利益,还造成了新的分配不公,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各企业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意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
  二、国有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范围
  国有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范围为中央、省、州、县市属企业在职职工。在职职工是指在企业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含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中央、外省市及省属企业驻州单位,未在其主管单位所在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在职工工作所在地管理中心进行缴存登计、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国有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
  各企业必须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州的相关规定执行。国有企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应相同,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12%;经济效益特别好的企业,经州国资委同意,报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批后可提高到15%。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不得低于缴存人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政府劳动部门规定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只能按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核定,不得突破。
  中央、外省市及省属企业驻州单位,在工作所在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执行工作所在地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四、国有企业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申报程序
  各企业的住房公积金应由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企业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事先向出资人或股东报告,并履行以下申报程序:国有独资企业报州国资委审核后,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审批手续;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应事先报告州国资委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其他股东,待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最后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履行报批手续。
  企业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须履行以下程序: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经本单位工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报州国资委备案。经以上程序批准的企业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按程序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五、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国有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自查,未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要在2008年12月31日前建立。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但未纳入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缴存比例和基数不符合标准的,应按规定进行整改。住房公积金应纳入企业“厂务公开”考核内容。州、县市国资委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州监察局、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州财政局、州国资委、州审计局和州总工会要结合本职工作,进一步加强对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进行督导或专项审计,要组成联合工作组,对中央、省、州、县市属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重点对缴存范围、缴存基数和比例进行清理,对违反政策,侵害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的,要按规定严肃查处,检查结果要列入考核中央、省、州、县市属企业领导班子的重要指标。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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