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重点水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环保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十一五”建设规划》,进一步加强重点水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设施建设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县(市)环保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重点水污染源的排污口规范化建设、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和监控设备间建设。废水排放口要按照规范化建设要求实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自动监控设备原则上由排污单位选用经环保部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其数据传输要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标准。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方案要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要符合相关设备安装技术规范。监控设备间应当统一样式,符合省环保厅制定的推荐标准。市、县(市)环保部门要对前期已建成的自动监控设备进行重新核查,对于不符合安装规范、不能通过强制检定与比对监测、不能稳定运行的设备要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理。《江苏省重点污染源名单》(苏环计〔2008〕26号)所列的国控(省控)重点水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设施建设工作必须于11月底前完成,并与省、市环保部门监控中心联网运行,由省辖市环保部门组织验收。
二、实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
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环保部《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2008〕6号),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全面实施社会化运行,以市或县(市)为单位统一组织。社会化运行单位必须具有环境保护部核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自动连续监测水类或气类资质)。对不具备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社会化运行单位,县以上环保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限期不得超过3个月。排污单位的监控设备间由当地环保部门与社会化运行单位管理,禁止无关人员随意进入。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单位要将日常巡查、维护、仪器校准等信息记入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作为考评社会化运行单位绩效的主要依据。省环保厅每年在江苏环保网站公布各地社会化运行质量信息,实行社会监督。各级环保部门要有选择、有重点地培育一批有资质、有信誉的社会化运行单位。
三、实行污染源自动监测仪器强制检定和比对监测制度
污染源自动监测仪器强制检定和比对监测是保证监测数据合法性、准确性和有效性的基本要求,是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有效手段。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县(市)环保部门必须依据有关规定,督促排污单位全面开展自动监测仪器的强制检定工作,负责本辖区内水污染源自动监测仪器比对监测,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其中省辖市级环境监测站主要承担本地区国控(省控)重点水污染源化学需氧量比对监测,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省辖市级站承担的国控(省控)重点水污染源化学需氧量比对监测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测,每年组织2次。各级环境监测站要及时向同级环境监察机构通报比对监测结果。省辖市环境监察机构要及时向省环境监察局报告国控(省控)重点水污染源的比对监测结果。
四、建立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经费补助制度
重点水污染源自动监测仪器比对监测、第三方运行管理以及监控中心运行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其中国控(省控)污染源所需经费由省环保厅实行定额补助。
五、加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监管力度
市、县(市)环境监察机构要将污染源自动监控情况作为现场执法的重要内容,对自动监控设施多次发生故障或超标排放的排污单位实施专项执法检查。各市、县(市)环境监察机构对辖区重点水污染源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执法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入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作为考评环境监管质量和企业守法与环保信用评估的主要依据。对不按照规定安装、联网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罚。对在运行管理中弄虚作假、管理不善的社会化运行单位,建议环境保护部取消该单位的运营资质,并取消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社会化运行的资格。通过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逐步淘汰不能稳定运行的自动监控设备。排污单位、社会化运行单位及自动监控仪器生产销售单位的违法行为与处罚情况在江苏环保网站公布。
六、认真落实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管责任
市、县(市)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落实专门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安排专职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加大资金投入。市、县(市)环保部门至少要指定一人担任专职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管理员,负责本地环保部门、排污单位及社会化运行单位人员的上网授权、基础信息维护等工作。对不认真组织开展重点水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自动监控现场设施建设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信息维护的,省环保厅将给予通报批评。
2009年1月1日起,国控(省控)重点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首先在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中使用,并对使用情况开展评比考核和稽查审计;太湖流域国控(省控)重点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在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中未使用的,省环保厅将给予通报批评。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