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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宣城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七日
宣城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随意性过大,是造成行政执法不公,滋生腐败的重要根源。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理缩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空间,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公正执法,加强廉政建设,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与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为内容,按照合理行政的原则,通过制定具体标准,建立相关工作制度,推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法、规范、合理行使,实现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范围、种类、幅度内进行,不得另行设定行政处罚。
  (二)合理原则。行政处罚结果要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包括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相一致,不得过罚失当;在同一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相似的,应给予同等或基本同等的行政处罚,不得区别对待;在不同案件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相似的,行政处罚应当前后一致或基本一致,不得畸轻畸重。
  (三)公开原则。行政处罚依据和程序应当公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规定应当公布,行政处罚的结果应当公开。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除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外,还应当就从轻、减轻、从重等自由裁量的理由和依据作出说明。
  (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应当立足于教育引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不得把加大罚没额度、增加罚没收入作为行政处罚的目的。
  三、应当建立的相关制度
  (一)建立行政处罚基准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当详细归纳本地区、本部门执法领域发生违法行为的种类,按照不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划分若干阶次,并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将不同的违法行为阶次与裁量阶次相对应,形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性标准,作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基准。
  1.一般基准:
  在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内,根据违法活动行为阶次的不同按比例确定不同的行政处罚基准。当事人的违法活动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属特别轻微违法行为,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降低一个阶次进行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活动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5)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3.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升一个阶次进行行政处罚
  (1)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在行政执法机关以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3)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4)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两人以上共同实施违法行为,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6)其他法定的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4.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建立行政处罚“先例”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作为该行政执法机关以后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先例。适用先例制度的对象,应当是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违法行为。适用先例制度的结果,应当使相当的违法行为受到的行政处罚和种类、幅度基本一致。参照先例,并不妨碍执法机关在说明特殊理由的前提下做出例外的裁量。
  (三)建立行政处罚说明制度。执法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都应当在处罚决定中予以说明,说明应当充分,理由应当与行政处罚结果相关联。
  (四)建立自由裁量审核制度。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要加大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审核力度。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应经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法制机构提出审核意见后,报该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负责人决定。
  (五)建立自由裁量集体研究制度。对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重大或复杂案件,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要进行集体研究。
  (六)建立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人员,严格追究相应责任。
  四、适用范围
  市本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包括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组织。
  五、主要任务
  (一)梳理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对由本单位负责实施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依据进行梳理,对含有自由裁量权内容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依据(包括颁布机关、处罚的违法行为、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强制措施、处罚种类、处罚标准及自由裁量幅度等)编制目录。市政府实施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依据,由具体执行该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梳理和编制目录。
  (二)制定具体处罚标准
  在梳理行政处罚执法依据的基础上,按照合理行政的原则,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范围、行使条件、裁量幅度、事实要件等,进行合理细化和分解,作出准确、科学、详尽的规定。
  1.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选择多种行政处罚的,应当确定1种行政处罚。
  2.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自由裁量幅度较大的,应阐明不同情况,并相应确定1个相对固定的罚款数额、比例或倍数。
  3.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拘留期限自由裁量幅度较大的,应阐明不同情况,并相应确定1个固定的行政拘留期限。
  4.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阐明在何种具体情况下执行,不得增设或创设条件。
  5.符合法定从轻处罚情形的,一般可按相应处罚幅度的下限执行。
  6.符合法定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明确具体的处罚标准。
  7.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处罚幅度应当保持一致。
  六、实施步骤
  (一)2008年10月至12月,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完成行政处罚依据的梳理和目录的编制工作,制定具体的行政处罚标准,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2009年1月至3月,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报送的行政处罚标准及相关工作制度予以审查、认定。
  (三)2009年4月起,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公布并实施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认定的具体的行政处罚标准,落实相关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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