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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化设立税务登记申请的通知
各区局、税源管理局: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纳税人,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经市局研究,从11月1日起,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统一填写《设立税务登记申请》,原各类《税务登记表》(含单位纳税人、个体纳税人、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特殊纳税人,以下同)停止使用。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填写《设立税务登记申请》,并提供清单上列明的相关资料(见附件)。
  二、税务登记人员审核纳税人的登记申请和提供的资料无误后,通过税务登记快速打证模块打印出税务登记证件交给纳税人,同时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
  三、税务登记人员在发证之日起不超过3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集中在后台补充录入。
  四、市局统一印制《设立税务登记申请》,请各单位将所需数量报征管处。原各类《税务登记表》送东鹏印刷厂销毁。
  五、各单位要做好向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
  六、启用《设立税务登记申请表》后,市局将组织对税务登记人员进行有关业务培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深圳市设立税务登记申请
  本纳税人兹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设立税务登记,除按规定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外,补充如下信息:
  一、开业日期:年月日
  二、财务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办税人姓名: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业主)签章:纳税人公章:
  年月日
  经办税务人员签名:税务登记专用章:
  电脑编码(税务机关填写):
  设立税务登记需提交的资料
  一、营业(临时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许可证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卡原件。
  三、有关合同(承包、承租合同)、章程、协议书及其复印件(改制改组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制改组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五、分支机构需提供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以及总机构章程复印件。
  六、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租赁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如无自有、承租房产的,应填写《房地产基础信息登记表》。
  说明:
  1.单位纳税人应附送第一至第六项项资料;
  2.个体工商户应附送第一、四、六项资料;
  3.个人合伙企业应附送第一、二、四、六项资料;
  4.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应附送第一、二、三、四、六项资料;
  5.特殊纳税人按实际情况附送相关资料。
  6.复印件应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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