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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贫困居民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健康发展,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社保对象保障水平的意见》(冀政〔2008〕80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具体标准
  (一)城市低保标准:从200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县(赞皇、灵寿、行唐,下同)每人每月200元;一般县(市)(平山、晋州、深泽、无极、赵县、元氏,下同)每人每月220元;较好县(市)、区(井陉、鹿泉、正定、栾城、辛集、藁城、新乐、高邑、矿区、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下同)每人每月240元。从2009年1月1日起,困难县每人每月不低于225元;一般县(市)每人每月不低于245元;较好县(市)、区每人每月不低于265元。
  (二)农村低保标准:从200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县每人每年840元;一般县(市)每人每年960元;较好县(市)每人每年1080元。从2009年1月1日起,困难县每人每年870元;一般县(市)每人每年990元;较好县(市)每人每年1110元。
  (三)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2008年第四季度起,在原有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00元,提高后的供养标准为:鹿泉、辛集、藁城、晋州、新乐、正定、栾城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500元,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100元;无极、赵县、元氏、井陉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400元,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900元;平山、赞皇、灵寿、行唐、高邑、深泽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300元,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700元。
  二、要按照新的保障标准,认真做好保障对象的审核和确定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切实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将符合条件的贫困居民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
  三、要按照新的保障和供养标准,认真做好摸底测算和补发工作
  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增加本级财政保障资金预算,实行保障金和供养资金通过金融机构发放的方式,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同时,要加强低保机构建设,解决好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问题,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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