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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贯彻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精神,依照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贯彻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8〕281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国办发〔2007〕71号贯彻落实情况检查活动。
  为加强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决定成立市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黄福清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黄学明、市农办主任赖招源、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廖德槐、市城乡规划局局长卢先发、市建设局局长郑立信、市农业局局长邹宇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钟生根担任,成员由以上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国办发〔2007〕71号的规定和《福建省贯彻落实国办发〔2007〕71号情况检查工作具体方案》的确定的范围和内容,做好自查自纠工作,组织力量全面摸清辖区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群众举报的问题逐一登记造册,逐宗调查核实,全面查清问题后统一登记填表(表格Excel,见附件)。对查出的问题,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办发〔2007〕71号文件的规定,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格依法依纪进行处理,该纠正的要立即纠正,该立案查处的要立案查处的,该曝光的要公开曝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11月5日前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形成自查自纠报告,连同登记表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同时按省级检查的方法(见方案)做好迎检工作,省级检查的时间为11月5日―11月15日。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件:闽国土资综[2008]281号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贯彻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农办、建设局、规划局、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精神,依照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关于开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贯彻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8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国办发〔2007〕71号文贯彻落实情况检查活动。
  现将《福建省贯彻落实国办发〔2007〕71号文情况检查工作具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具体方案的要求认真做好自查、整改和迎接省、部两级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
福建省建设厅
福建省农业厅
二○○八年十月七日
附件:福建省贯彻落实国办发[2007]71号文情况检查工作具体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精神,依照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关于开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贯彻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8号)的要求,全面检查国办发〔2007〕71号在全省的贯彻落实情况,制定本具体方案。
  一、检查的指导思想
    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规范用地秩序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重大决策为指导,以督促落实国办发〔2007〕71号文件为目的,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摸清新农村建设中集体土地使用与管理情况,重点查处和纠正圈占农民集体土地、损害农民利益的土地违规违法行为,完善政策,健全制度,规范新农村建设中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检查的对象、范围和主要内容
  检查的对象:全省各市、县(区)
  检查的范围:2007年12月30日国办发〔2007〕71号文件下发以来新农村建设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与管理情况。对国办发〔2007〕71号文件下发前发生的未经处理的非法占用和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的行为,不以上述时间为限,均纳入本次检查范围。
  检查的主要内容:围绕全面贯彻落实国办发〔2007〕71号文件,针对当前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点摸清以下四个方面情况。
  1.新农村建设中借迁村并点、村镇改造、农民新村(农民公寓)建设、城中村改造等名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建设用地规模;违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法律和政策规定,擅自扩大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范围的情况。
  2.借农业园区建设、规模经营等农业开发名义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进行非农建设的情况。
  3.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通过出租(承租)、承包等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情况。
  4.各地出台的与国办发〔2007〕71号文政策规定和精神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出台的有关新农村建设、城中村改造、农村宅基地管理、小城镇建设、村庄改造和农业园区、旅游观光(休闲)农业建设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农村集体土地使用与管理方面的内容,对照国办发〔2007〕71号文进行全面清理。凡存在相关内容和规定与国办发〔2007〕71号文件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要按照“谁发布谁纠正”的原则,提请或督促原发布机构予以纠正。
  三、检查工作步骤与方法
  本次检查采取市、县(区)自查整改、省级检查和部级督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是市、县(区)抓好自查自纠工作。检查工作大体分为五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底前)
  各设区市按照本方案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区检查工作的具体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重点,通过会议、文件等形式进行动员和部署。
  (二)自查自纠阶段(10月1日至11月5日)
  各设区市以所辖的市、县(区)为单位,按照国办发〔2007〕71号文件的规定和检查工作方案确定的范围和内容,组织力量全面摸清辖区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群众举报的问题逐一登记造册,逐宗调查核实,全面查清问题后统一登记填表(表格Excel格式,见附件)。对查出的问题,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办发〔2007〕71号文件的规定,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格依法依纪进行处理,该纠正的要立即纠正,该立案查处的要立案查处,该曝光的要公开曝光。
  (三)省级检查阶段(11月5日至11月15日)
  省级检查的方法采取“听、查、看、办”的方式进行,具体为:
  1.听取汇报。各设区市和被检查的县(市、区)政府及国土资源局、农办、建设局和农业局向省检查组汇报贯彻落实国办发〔2007〕71号文情况,并召集群众座谈,省级检查组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2.查阅资料。省级检查组对所检查的市、县(区)查阅、核实和收集相关归档的卷宗档案、文件资料、查办的案件材料、统计报表、图件等。
  3.现场察看。对所检查的设区市和县(市、区)随机抽取若干宗地卷宗,进行实地察看、核实。
  4.直查、督办。对国办发〔2007〕71号文件下发以来违法圈占集体土地数量大、非法占用农用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情节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检查期间边查边犯、顶风作案的,省、市实行直接查处或跟踪督办。对直查、督办案件处理结果将及时予以通报,并报国土资源部、中农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备案。对自查自纠工作不认真、处理工作不力的,予以纠正,并跟踪督促落实。
  省级检查分四个工作组,由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省建设厅、省农业厅领导带队,具体分组名单及日程安排另行通知。
  (四)督促检查阶段(11月15日至12月5日)
  国土资源部、中农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组成若干联合检查组,对部分省(区、市)进行重点检查。
  (五)总结整改阶段(12月5日至12月15日)
  各设区市在摸清情况、查清问题、依法处理的基础上,认真分折问题产生的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完善制度。要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实,特别是要抓好重点地区的整改工作。凡属于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制度不落实等应在近期解决和纠正的问题,必须限期解决;属于政策制度缺失、措施不完善等政策性的问题,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明确研究解决的措施和期限。对整改不落实,重大问题处理和大要案查处不彻底的要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纠正和查处土地违规违法行为不力的,要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规定,严格责任追究;对违法违规问题多发高发的地区,要严格进行问责。对重大典型案件,要从重从快重点查处,公开曝光。
  各设区市要在整改的基础上,形成检查专项报告,并连同汇总后的附件表格,于12月15日前分别报送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省建设厅、省农业厅(专项报告和汇总后附表的电子文档直接发送到电子信箱:stlyc168@163.com),以便省级及时汇总上报。
  四、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为加强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省建设厅、省农业厅共同组成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国土资源厅一位厅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国土资源厅有关处(局)负责。各设区市设立相应工作机构,并按照市级政府统一组织实施、负总责的原则,由政府领导亲自抓,确保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同时,各地要建立阶段工作报告、重大问题通报、典型案件督办、违法案件处理结果备案等制度。
  (二)明确分工,密切配合。检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社会敏感性较强。地方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既明确分工,又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形成合力。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集体会商,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并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取得党委、政府的支持。要建立部门联席办公、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情况,沟通协调工作,共同研究解决清查处理中的有关政策问题。
  (三)广泛宣传,依靠群众。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严格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政策规定,宣传检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处理政策,保持舆论的高压态势。要定期发布相关信息,通报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要通过媒体及时曝光大案要案的处理情况。要建立土地违法案件举报制度,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
  (四)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各设区市要通过国办发〔2007〕71号文件贯彻落实情况检查活动,认真总结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与管理的典型经验。要及时汇总、分析新农村建设中集体建设用地各项制度和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认真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立足于从管理上查找原因,对尚未建立管理制度的,要限期建立;对制度不落实、政策执行和管理不到位的,要研究落实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新农村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结合实际,深入分析,主动加强调查研究;对于普通性问题,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推进制度建设,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与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设施农业和观光旅游用地、“小产权房”涉及的用地等问题,要结合清查工作,从依法管理土地、完善农村土地制度、规范用地行为、推进城乡统筹等要求出发开展专题研究,从农村土地管理法制、体制、机制等方面推进制度的规范和完善,促进问题的解决,规范新农村建设中集体土地管理秩序。
附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检查情况统计(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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