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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市经委市计委市电力公司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杠杆调节电力供求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物价局、市经委、市计委、市电力公司《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杠杆调节电力供求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八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杠杆调节电力供求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电力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运用价格杠杆调节电力供求促进合理用电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4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03年电力供应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了缓解我市电力供需矛盾,做好电力削峰填谷工作,提高电力的社会效益,现提出我市进一步运用价格杠杆调节电力供求的实施意见: 
  一、扩大用电侧调峰电价制度的执行范围 
  为了优化电力资源配置,科学引导电力消费,提高低谷时段用电负荷,缓解电网峰谷差矛盾,决定将调峰电价制度的执行范围扩大到全部趸购转售单位和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使用集中制冷、制热中央空调系统和锅炉动力用电的大型宾馆、酒店。 
  (一)凡趸购转售单位用户,均按照原能源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同意四川电网进一步扩大试行丰枯、峰谷电价办法的批复》(能源经〔1992〕472号)的规定,全面推行丰枯、峰谷调峰电价。 
  (二)对安装了分时计量装置的宾馆、酒店试行峰谷电价。具体为:高峰时段用电电价在现行目录电价基础上上浮50%,夜间低谷时段电价在现行目录电价基础上下浮50%,平段电价不变。对于安装了分时计量装置的宾馆、酒店,可自行选择现行电价执行办法或调峰电价办法,但计费方式1年之内应保持不变。 
  二、进一步扩大部分用户峰谷时段价差取消我市在电力供过于求情况下出台的对高耗能用户高峰时段电价优惠政策,加大低谷时段电价优惠幅度。凡高耗能产品生产用电量达到用电基数的,基数电量以内低谷时段电价优惠3.5分/千瓦时,基数电量以内平段电价优惠2.5分/千瓦时;超过基数部分电量电价优惠5分/千瓦时。用电基数原则上按照“N年的高耗能产品生产用电基数=N-2年的实际用电量”的方式核定。本文所指高耗能企业仅限于2003年1月1日前投产,生产电石、黄磷、烧碱、铁合金、电解铝高耗能产品,年生产能力达到国家规定规模的企业。凡享受以上优惠政策的企业,当期电费和陈欠电费必须按供电部门要求按时足额缴纳,否则,不得享受以上政策。 
  三、在地方电网积极推行丰枯、峰谷电价政策为缓解地方电网电力供应紧张状况,引导地方电网电力用户移峰填谷,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电网应在保持电价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前提下,积极推行丰枯、峰谷调峰电价制度。具体可结合本地电力供需情况因地制宜拟定实施意见,报重庆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加强调峰电价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节能意识调峰电价制度的实施,对于节约电能消耗,转移用电负荷、优化电网运行方式、减轻电力建设压力,节省资金、能源消耗和保护环境具有积极作用,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调峰电价制度的宣传力度,把电厂、电网和用户削峰填谷的潜力挖掘出来,提高节电和节能意识。 
  五、其他 
  (一)鉴于《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市计委市经委市电力公司关于实施电力增供扩销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1〕67号)已于2003年7月31日执行到期,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本意见下发后,除渝办发〔2001〕67号文件中第一条“继续鼓励高耗能企业用电”的优惠政策废止外,其他条款仍继续执行。 
  (二)对于年生产能力达到本文第二条规定的氯碱企业生产用电,在享受本意见规定的低谷时段和平段优惠电价的同时,原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重庆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712号)中关于电度电价降低1.6分/千瓦时的规定继续执行。 
  (三)本意见中,丰枯峰谷时段的划分仍按照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电力公司《关于印发〈重庆电网丰枯峰谷调峰电价办法〉的通知》(渝价〔2000〕341号)执行。 
  (四)本意见执行时间为2003年8月1日抄见电量起至2005年7月31日抄见电量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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