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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对部直属企事业单位举办的涉及进口设备免税的外商投资项目进行确认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部直属事业单位,各外贸中心,本部直属公司: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精神,保证部属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设备进口免税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直属企业举办外商投资企业仍按《关于审批部直属企事业单位举办外商投资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外经贸资字第40号)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部直属事业单位举办外商投资企业仍按《关于审批部直属事业单位下属企业举办外商投资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外经贸资字第70号)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二、报部审批的限额以下部直属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审批主办单位(外资司)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项目,出具《项目确认书》。 
  三、部属企事业单位举办的限额以上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仍按现行规定的程序,由外资司统一受理,会同有关司、局初审后上报国务院或转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 
  四、部属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的确认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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