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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组织做好校园及周边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要求,为进一步深化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断改善校园安全和育人环境,决定对各区、市校园及周边涉及城市建设管理方面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现通知如下:
  一、自查工作要求
  1.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本辖区内校园及周边安全的全面普查。
  一是对已竣工投入使用的及在建的教育设施的质量安全进行普查。重点检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有无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特别是是否符合新的中小学校舍房屋建筑抗震设防标准要求。对普查的各类房屋情况应列表上报。危险房屋鉴定的标准参见《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125-99])》。危险房屋鉴定应安排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对检查出的隐患,要立即组织整改,最大限度地消除各种质量安全隐患。对检查出的危房要坚决停用。对在建教育设施工程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坚决停工整顿。
  二是全面普查校园门口路灯照明情况,对残缺不亮路灯要及时更换,对树枝遮挡路灯要及时修剪,对无路灯道路要及时安装。
  三是排查依附校园周边道路建设的各类管线、杆线及相关市政结构设施,并进行整改,确保学生行走安全。
  2.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结束后要写出自查报告,并于12月15日前通过金宏网报青岛市建设委员会。
  二、抽查工作安排
  市建委将在各区、市自查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校园及周边涉及城市建设管理方面的安全情况进行抽查,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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