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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税局、广东省地税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稽查局,各区(分)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所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8]1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改组改制上市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其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在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689,872.63万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资本公职,作为国有资本。
  二、对上述经过评估的资产,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可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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