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重组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稽查局,各区(分)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重组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8]1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重组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重组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重组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重组改制上市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其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在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69。83亿元,直接转计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的资本公积,作为国有资本,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上述经过评估的资产,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可以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