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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委《关于宁波市高耗能产业差别电价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经委牵头组织制订的《宁波市高耗能产业差别电价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宁波市高耗能产业差别电价实施意见
  为加快淘汰高耗能产业中的落后产能,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和《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和做好认定工作的通知》(浙经贸运行〔2007〕2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差别电价政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经济实现了持续快速增长,但是工业结构性、素质性问题比较突出,经营方式还很粗放,对资源能源的依赖程度高,存在一些高耗能落后产能,部分高耗能产业有盲目发展现象,节能降耗形势严峻。实施差别电价政策,有利于遏制高耗能产业的盲目发展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缓解能源供应紧张局面,促进建立节约能源和降低能耗的长效机制,对实现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实施差别电价政策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节能减排工作要求,利用经济手段,鼓励和支持节能、环保等先进生产技术,淘汰高耗能落后生产能力,抑制高耗能产业低水平发展,推进节能降耗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二)总体目标。通过实施差别电价政策,进一步加大对高耗能落后产能的淘汰力度,实现高耗能落后产能企业的“四个一批”,即一批企业改造升级、一批企业转产转型、一批企业兼并重组、一批企业退出市场,提高高耗能产业的技术装备水平和竞争能力,实现资源要素优化配置。
  三、认定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确定的钢铁、铁合金、电解铝、电石、烧碱、水泥、黄磷、锌冶炼等八个实施差别电价的淘汰类、限制类行业。(见附件1)
  (二)《浙江省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企业认定暂行办法》中确定的八个实施差别电价的淘汰类、限制类行业。(见附件2)
  四、工作程序
  (一)认定上报
  实施差别电价企业的认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和开发区(园区)工业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和《浙江省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结合各自区域、产业布局特点,排摸本地区高耗能淘汰类产业的企业,提出拟实施差别电价企业名单(填报有关表格,见附件3、4),经核实后书面告知有关企业并上报市节能办(市经委),市节能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甄别、审核汇总,并上报省经贸委确认。
  (二)制定专项政策和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根据差别电价实施要求,可制定出台本地相关行业淘汰落后和差别电价实施方案及专项政策,并认真组织实施。市节能办应加强督查管理,及时掌握动态信息,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三)严格执法,确保程序到位
  各地、各部门在实施差别电价过程中,要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依据,严格执行审核、公示、书面告知等程序,做到程序合法;加强对拟实施企业的巡查、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拟实施差别电价企业的名单及时在市级有关媒体、网站上进行公示,增加工作透明度,加强宣传教育,同时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四)差别电价征收管理
  1.差别电价的征收
  根据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差别电价政策规定,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审核上报的企业,市节能办每年组织执行差别电价企业的认定工作。宁波电业局和县(市)区供电局根据省经贸委公布确定的企业名单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宁波电业局每年度将执行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统一全额上缴市级国库,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支持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节能降耗工作,并将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差别电价收取情况报送市节能办和市财政局。
  2.征收标准
  我市实施差别电价提价标准,暂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的最低加价标准执行,对钢铁、铁合金、电解铝、电石、烧碱、水泥、黄磷、锌冶炼等八个高耗能行业中符合条件的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差别电价提价标准分别按0.2元和0.05元执行;同时,将在国家、省政策规定允许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加大差别电价的提价标准和实施范围。
  3.差别电价收入的使用安排原则
  差别电价收入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科学规范、监管到位原则。收取的差别电价收入全额返还给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统筹用于经济结构调整和节能降耗工作。
  五、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加强实施差别电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具体由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发改、财政、供电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差别电价实施工作。
  (二)严格督查,落实责任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差别电价政策, 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调查和甄别认定,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发生,对符合实施差别电价条件的企业都要进行调查认定并及时上报,一经发现有瞒报、谎报等情况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如发现限制、淘汰类企业在关停或搬迁后在宁波大市范围内新上高耗能落后产能的,责令限期淘汰并执行差别电价。市节能办及节能监察(测)机构将不定期开展巡查、抽查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其它
  (一)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国家或省新出台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差别电价政策,则从其规定执行。
  (二)本实施意见由市节能办负责解释。
附件1: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
  为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加强价格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制止部分高耗能产业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40号),特制订本目录。对列入本目录的企业或生产设备实行差别电价。
  一、钢铁行业
  (一)淘汰类。
  1.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炉和中频炉感应炉。
  2.2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和10吨以上高合金钢电炉)。
  3.300M3及以下的高炉(不含100M3以上铁合金高炉及200M3以上专业铸铁管厂高炉)。
  4.20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二)限制类。
  1.2005年8月以后建设的公称容量70吨以下的电炉项目、1000M3以下高炉和120吨以下转炉项目。
  2.2005年8月以后建设的公称容量70吨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项目。
  二、铁合金(含工业硅)行业
  (一)淘汰类。
  1.3000千伏安以下半封闭直流还原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精炼电炉(硅钙合金、电炉金属锰、硅铝合金、硅钙钡铝、钨铁、钒铁等特殊品种的电炉除外)。
  2.5000千伏安以下的铁合金(含工业硅)矿热电炉。
  3.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铁合金(含工业硅)企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限制类。
  2005年1月1日以后建设的2.5万千伏安以下,2.5万千伏安及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铁合金(含工业硅)矿热电炉项目(对中西部具有独立运行的小水电及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确定的重点贫困地区新建铁合金矿热电炉按不小于1.25万千伏安执行)。
  三、电解铝行业
  (一)淘汰类。
  铝自焙电解槽。
  (二)限制类。
  2004年5月1日以后建设的电解铝项目(淘汰自焙槽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及环保改造项目除外)。
  四、锌冶炼行业
  限制类。
  2004年5月1日以后建设的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锌冶炼项目。
  五、电石行业
  (一)淘汰类。
  1.5000千伏安以下(1万吨/年以下)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
  2.排放不达标的电石炉。
  (二)限制类。
  2005年1月1日以后建设的2.5万千伏安以下(能力小于4.5万吨)和2.5万千伏安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电石矿热炉项目。
  六、烧碱行业
  (一)淘汰类。
  1.汞法烧碱。
  2.石墨阳极隔膜法烧碱。
  (二)限制类。
  2006年1月1日以后建设的15万吨/年以下烧碱装置(用离子膜技术淘汰老装置的搬迁企业除外)。
  七、黄磷行业
  淘汰类。
  1000吨/年以下黄磷生产线。
  八、水泥行业
  (一)淘汰类。
  1.窑径2.2米及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
  2.窑径2.5米及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特种水泥除外)。
  3.直径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
  4.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
  (二)限制类。
  2004年5月1日后建设的水泥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日产1500吨及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
附件2:浙江省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淘汰高耗能产业中的落后产能,促进节约能源和降低消耗,保证差别电价政策执行到位,推进我省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差别电价政策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对允许和鼓励类企业执行正常电价水平,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用电适当提高电价。引导高耗能企业加快节能降耗技术改造,逐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达到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资源节约和保护环境的目的。
  第三条 省经贸委是省执行差别电价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会同省发改委、省物价局、杭州电监办、省电力公司,负责全省执行差别电价政策认定的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根据国办发〔2006〕77号文件,对钢铁、铁合金、电解铝、电石、烧碱、水泥、黄磷、锌冶炼等8个行业实施差别电价。
  第五条 钢铁行业实行差别电价企业或生产设备认定标准:
  (一)淘汰类。
  1.生产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炉和中频炉感应炉(10吨以上生产高合金钢的除外)。
  2.2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和10吨以上高合金钢电弧炉)。
  3.300M3及以下的高炉(不含100M3以上铁合金高炉及200 M3以上专业铸铁管厂高炉)。
  4.20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5.列入省年度淘汰计划的设备。
  (二)限制类。
  1.2005年8月以后建设的公称容量70吨以下的电炉项目、1000 M3以下高炉和120吨以下转炉项目。
  2.2005年8月以后建设的公称容量70吨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吨钢综合能耗大于0.4吨标准煤、吨钢耗新水高于3吨的电炉项目。
  第六条 铁合金(含工业硅)行业实行差别电价企业或生产设备认定标准:
  (一)淘汰类。
  1.3000千伏安以下半封闭直流还原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精炼电炉(硅钙合金、电炉金属锰、硅铝合金、硅钙钡铝、钨铁、钒铁等特殊品种的电炉除外)。
  2.5000千伏安以下的铁合金(含工业硅)矿热电炉。
  3.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铁合金(含工业硅)企业。(因特殊原因尚未通过国家准入公告、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的特种铁合金企业除外)
  (二)限制类。
  2005年1月1日以后建设的2.5万千伏安以下,2.5万千伏安及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铁合金(含工业硅)矿热电炉项目。
  第七条 电解铝行业实行差别电价企业或生产设备认定标准:
  (一)淘汰类。
  铝自焙电解槽。
  (二)限制类。
  2004年5月1日以后建设的电解铝项目(淘汰自焙槽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及环保改造项目除外)。
  第八条 锌冶炼行业实行差别电价企业或生产设备认定标准:
  限制类。
  2004年5月1日以后建设的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锌冶炼项目(不含再生锌)。
  第九条 电石行业实行差别电价企业或生产设备认定标准:
  (一)淘汰类。
  1.5000千伏安以下(1万吨/年以下)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
  2.排放不达标的电石炉。
  (二)限制类。
  2005年1月1日以后建设的2.5万千伏安以下(能力小于4.5万吨)和2.5万千伏安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电石矿热炉项目。
  第十条 烧碱行业实行差别电价企业或生产设备认定标准:
  (一)淘汰类。
  1.汞法烧碱。
  2.石墨阳极隔膜法烧碱。
  (二)限制类。
  2006年1月1日以后建设的15万吨/年以下烧碱装置(用离子膜技术淘汰老装置的搬迁企业除外)。
  第十一条 黄磷行业实行差别电价企业或生产设备认定标准:
  淘汰类。
  1000吨/年以下黄磷生产线。
  第十二条 水泥行业实行差别电价企业或生产设备认定标准:
  (一)淘汰类。
  1.窑径2.2米及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
  2.窑径2.5米及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特种水泥除外)。
  3.直径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
  4.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
  5.列入省年度淘汰计划的其它水泥生产线。
  (二)限制类。
  2004年5月1日后建设的水泥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日产1500吨及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执行差别电价企业的认定,主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对企业生产设备、工艺和设备投产时间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查,确定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
  第十四条 省经贸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发布每年执行差别电价企业认定工作要求。各市经贸委(经委、经贸局)按年度认定通知要求,开展对执行差别电价行业内企业情况的调查摸底,并组织做好本地企业的甄别、上报工作。对有疑义的企业,上报省经贸委,由省经贸委组织专家进行界定。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省经贸委在汇总确定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后,组织专业人员对各地上报的结果进行抽样核查,并在省经贸委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后的企业名单提交省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各市经贸委(经委、经贸局)要严格执行产业政策,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认定,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发生。
  第十七条 供电企业根据最终确定的名单所列淘汰类、限制类企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不得对名单所列企业进行减免,也不得对名单以外的未经认定的企业擅自加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国家调整产业政策和差别电价政策,本办法将作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3:200 年宁波市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审核表
企业名称
 
地址
 
所属行业
 
用电
户号
 
法定
代表人
 
联系
电话
 
主要产品、生产设备、年生产能力和单位产品电耗
 
县(市)区、开发区(园区)节能办审核意见
 
市节能办审核意见
 


附件4: 县(市)区(管委会)淘汰高耗能落后产能、实施差别电价
    企业汇总表
 
 
 
 
 
 
 
 
序号
企业名称
所属行业
目前主要生产情况(规模、主要产品、耗能设备、能耗)
拟实施差别电价政策
实施的其他淘汰政策计划内容(关停、搬迁、改造等
备注
限制类
淘汰类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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