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地局等部门《关于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房地局、市建委、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关于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相关政策和省政府关于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调整普通住房标准。普通住房面积标准上限调至144平方米,在界定普通住房时,阁楼和地下室面积不计入住房面积;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均视为首次购房。
  二、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按1%征收。
  三、实行收费减免政策。个人贷款购买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抵押(或预告)登记费减半收取;个人转让70平方米以下二手房免收交易手续费。
  四、积极培育二手房市场。个人买卖二手住房免收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转让的,个人不负担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购买90平方米以下二手住房,个人不负担契税;购买90平方米以上二手普通住房, 个人按1%税率负担契税;居民为改善住房条件转让原有住房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转让人给予所得税额省、市、区留成部分等额的财政补贴。
  五、实行财政补贴政策。对住房交易中发生的应缴税金个人不负担的部分,由财政予以补贴(各级财政按规定分成比例负担)。财政、税务部门要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设立服务窗口,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六、放宽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上市限制。2004年以前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可按照完全个人产权交易;允许棚户区改造回迁住房随时上市交易;2000年以前租住的公有住房尚未进行房改的,可按照1998年的房改政策房改。
  七、放宽无籍房处理政策。加快未登记居住房屋的确权工作进度,未登记居住房屋,经市历史遗留未登记居住房屋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通过后,不再到相关部门办理会签审批手续,根据联席会议纪要,直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以解决其上市交易难的问题。
  八、实行积极的公积金贷款政策。职工购买普通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可突破现行的40万元限制,贷款最长期限延长至30年,贷款人的最高年龄限制按法定退休年龄延长5年;个人公积金贷款各档次利率分别下调0.27个百分点;职工购房后,可按每平方米800元的标准办理住房装修贷款;推行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政策。
  九、调整土地出让方式。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适当缩小或分割出让地块规模,采取分宗出让、分宗签订合同、分宗发证方式,由以往主推拍卖方式改为招标、拍卖、挂牌三种方式并用。
  十、降低土地出让金首付款比例。土地出让项目首付款比例可不超过50%,实行土地出让金分期付款办法,时限可放宽1年。
  十一、简化项目转让手续。对开发企业无力续建的项目,可转让给有续建能力的企业,简化转让更名手续,减免相关过户费用。
  十二、加快拆迁安置住房建设。已拆迁且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房屋安置的,要加快安置住房建设;开发企业无力继续实施项目建设,无法进行回迁安置的,可启用拆迁保证金,确保被拆迁人按时得到安置。
  十三、拓宽开发企业融资渠道。支持银企对接,开展银团贷款、融资租赁、集合信托等业务,推进房地产信贷产品创新和担保方式改革,鼓励开发企业通过股权质押等办法多渠道融资,增加有效信贷投放。
  十四、鼓励组团购房。支持个人联合组团购房,允许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组织职工团购;允许开发企业对团购业务采取价格优惠等促销方式,刺激消费需求;鼓励开发企业装修后售房,降低业主装修成本,增加企业销售收入。
  十五、对重点区域和重点开发项目予以扶持。加快南部新城、北部新城、西部新城等重点区域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合理确定地价;对上述区域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区域性批发市场、写字楼宇、金融大厦等商业地产开发项目给予优惠政策,对区域发展具有拉动作用的重大商业地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在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进行工业地产开发,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十六、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土地收储力度,落实回迁优惠政策,确保棚户区居民按期回迁;推行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和异地安置,节约拆迁安置房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十七、加大危旧房改造力度。支持开发企业对老城区危旧房进行改造建设,房屋产权人要积极参与配合,共同搞好开发建设;对危旧房改造项目,给予相应的土地划拨、配套费减半等政策支持。
  十八、抓好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扩大廉租房、政府保障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建设规模,增加供应量;优先安排廉租房和政府保障房的规划、用地和资金,全力保证建设的数量、质量和工期;逐步放宽廉租房和购买经济适用房认定标准,提高低保和低收入家庭居住水平。
  十九、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明确住宅小区的物权归属,实行预售前审查公示制度,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房地产业统计信息披露制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引导和帮助企业加强管理,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二十、为房地产市场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为房地产业发展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清理和规范对房地产企业的各项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发挥媒体的宣传导向作用,营造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二十一、各县(市)和双阳区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十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到2009年12月31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