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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同意德国、丹麦等国家芭蕾舞表演艺术家到上海演出的批复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你局沪文广影视[2008]1325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中国上海国际艺术节中心邀请德国、丹麦、俄罗斯、智利、摩洛哥、美国、芬兰、法国、荷兰的芭蕾舞艺术家共32人,于2008年10月14日至19日到上海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局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孙焕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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