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8年5月28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310000和38249099。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做出初裁决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存在倾销,中国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8年11月7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本案征收保证金的产品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310000和38249099。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 被调查产品名称: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英文为Dimethyl cyclosiloxane或Cyclic Dimethyl Siloxane)。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310000和38249099。 分子结构式: 产品种类:有机硅中间体 产品规格:根据最终加工程度的不同以及实际市场销售的规格,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主要包括水解料、二甲基硅氧烷混合环体(DMC)、八甲基环四硅氧烷(D4)等。其中八甲基环四硅氧烷产品中主要成分D4的含量≥95.0%;二甲基硅氧烷混合环体(DMC)主要成分为D3(六甲基环三硅氧烷)、D4、D5(十甲基环五硅氧烷)、D6(十二甲基环六硅氧烷)等,其中(D4+D5)含量≥80%,可进一步精馏成D4;水解料为二甲基二氯硅烷直接水解后的混合物,其中环体(D3、D4、D5、D6)总含量≥50%,可进一步分离或者裂解、精馏成DMC或D4。 物理化学特征: //www.mofcom.gov.cn/aarticle/b/c/200811/20081105874120.html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进行开环聚合成不同聚合度的硅油、硅橡胶和硅树脂等。这些聚合物进一步加工成制品广泛应用于个人护理、纺织、电子、汽车、建筑、食品、机械加工等各个领域,也有少量直接应用。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www.mofcom.gov.cn/aarticle/b/c/200811/20081105874120.html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08年11月7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商务部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商务部将依法予以考虑。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八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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