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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交通厅、建设厅、财政厅、计委、公安厅联合制定了《河南省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实施方案》。该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清理鳖顿的主要任务和基本目标 
  (一)清理整顿的主要任务:根据改革、发展、稳定相结合和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针对当前道路客货运输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清理对车辆和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的各类收费项目,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减轻经营者的负担,整顿营运秩序,加强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打击非法营运和车匪路霸,为经营者创造公开、公平、规范有序的竞争环境;以规范道路客货运输的经营和服务行为为重点,确保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和水平,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二)清理整顿的基本目标:通过清理整顿,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基本好转,经营环境有较大改善。政府对市场监管能力明显增强,行业整体形象明显改善,服务质量明显提高,促进道路客货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加强领导,确保清理鳖顿工作顺利进行 
  (一)要切实加强对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工作的领导。我省成立由省交通厅、建设厅、财政厅、计委、公安厅等部门组成的河南省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具体负责对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各有关部门要按现行职责认真做好工作。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自行撤销。 
  (二)各市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清理整顿工作。同时,要明确目标、责任和期限,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由各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市要定期向河南省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清理整顿工作进展情况。 
  三、明确阶段目标,确保按时宪成清理整顿工作任务 
  (一)第一阶段为组织准备、宣传发动和专项治理阶段,时间截止2001年5月15日。重点是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成立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实施方案,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同时,结合今年春运工作中客运车辆普遍存在、社舍反映较为集中的乱涨价问题,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价格调整进行专项治理。 
  (二)第二阶段为清理整顿阶段,时间从2001年5月16日至7月31日。重点是打击非法营运的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和车匪路霸,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规范道路客货运输的经营和服务行为,确保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和水平。通过清理整顿,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明显好转。 
  (三)第三阶段为各市自查阶段,时间从2001年7月1日至8月31日。各市政府组织力量对本地区清理整顿的情况进行检查。 
  (四)第四阶段为全面检查验收阶段,时间从2001年9月1日至10月31日。省领导小组将组织力量对全省清理整顿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五)第五阶段为总结阶段,时间从 2001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对全省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清理整顿工作情况上报全国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清理收费项目,减轻经营者负担 
  (一)各市人民政府的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交通、建设、公安等部门,对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服务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部、国家计委,省政府及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或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外,其他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对带有垄断性的服务收费价格,清理整顿后,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审批,未经批准的一律停止执行。 
  (二)对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未落实的,要予以严肃查处。 
  (三)在清理整顿期间,省财政、计划部门停止审批针对道路客货运输的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费项目。确需开征针对道路客货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报经省政府批准并分别征得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加强对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各种检验、检测及其收费的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道路客货运输车辆进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检验、检测并收取费用,更不准搭车收费。 
  五、打击非法营运,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一)各市政府要组织交通、建设、公安、工商等部门,开展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治理行动,整顿道路客货运输市场秩序,坚决堵住非法营运车辆的源头。 
  (二)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管力度,对未按规定领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和超范围、超类别经营的非法营运行为,坚决予以取缔,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罚。 
  (三)坚决取缔已经报废的客货运输车辆参加营运。 
  (四)在清理整顿期间,暂停审批一切新增客运车辆经营手续。 
  (五)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秩序的清理整顿工作,仍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全省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0]5号)的规定实施。 
  (六)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资质的开业审查和年度审验。清理整顿期间,要对经营者的经营资质进行一次全面复审。要加强对道路客货运输个体经营者的资质审查和管理,提高管理和经营水平。 
  六、规范客货运输的经营行为,提高道路客货运输服务质量 
  (一)认真查处欺行霸市。搞不正当竞争等违章经营行为,采取有效措施规范经营行为。 
  (二)严厉打击、从重处罚宰客、甩客等严重损害旅客利益的违章违法经营行为。 
  (三)尽快解决直接关系到旅客和广大用户切身利益的问题。对旅客、货主反映强烈的运输服务质量问题,要切实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四)在道路客货运输行业广泛开展规范服务、文明服务活动,要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迪德和职业技能的培训,提高全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使运输服务质量有明显改观。 
  (五)运输经营业主和车辆驾驶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力针。确保运输安全。要加大管理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站场载客、载货。加强搬运装卸业管理,严把超载源头关,预防并减少重大、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六)对长途客运,特别是高速公路客运必须严把企业经营资格等审核关。技术状况达不到规定等级的车辆,不得从事高速公路客运营业性运输。 
  (七)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营业主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坚决查处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巧立名目乱收费等违法行为。对已通过正常运价补偿的服务项目和应无偿为旅客、货主及其他消费者提供的服务项目,不得另行收费或降低服务标准。各级交通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七、加快法制建设,建立统一、科学、高效的道路运输管理体系 
  要加快道路客货运输的法制建设步伐,尽快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道路运输法规体系,抓紧制定有关道路客货运输市场准入、经营者经营行为、行政执法的规定,将道路客货运输的发展与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提高道路客货运输全体从业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道路客货运输的监管力度。要加强运输行政执法队伍自身建设,实行办事、审批公开,确保公正、公平的履行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根据“精简、精于、高效”的原则,完善道路运政管理体系,优化人员结构。 
  八、停止道路客货运输经营权有偿出让,减轻经营业主的负担 
  (一)未实行客运线路、货运配载专线等经营权有偿使用或拍卖的地方今后一律禁止实行。 
  (二)已实行客运线路、货运配载专线经营权有偿使用或拍卖的地方今后一律禁止新的经营权有偿使用或拍卖;对已收取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或拍卖费用的,期满后必须立即禁止。 
  (三)禁止客运线路、货运配载专线经营权的私自转让,对私自转让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并收回其经营权。擅自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贯们实施道路运输产业政繁、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行业的技术进步 
  (一)道路运输企业要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完善经营机制,加强科学管理,挖掘内部潜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尽快改变企业技术装备落后、科技含议低的状况,加快车辆更新和车型结构调整步伐、加快淘汰老旧车辆,降低耗油成本。 
  (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的承包、租赁经营形式和经济关系,做到责权一致、风险共担、收费合理,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四)各市人民政府应将道路运输场站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纳入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完善道路客货运输网络,在城市规划、征地拆迁、投资补助等方面继续享受国家有关政策。 
  +、整顿道路交通秩序,打击车匪路霸、确保运输安全 
  公安部门要在交通、建设等部门的积极配合下,集中力量整顿交通秩序,对车辆超载运行等妨害行驶安全的行为要从严查处,严厉打击无牌、套牌、假牌车辆。要加大对汽车客运站周围及运输干线的交通秩序、治安秩序的整顿力度。重点要加大对车匪路霸的打击力度,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附件: 
 
河南省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 
  石发亮(省交通厅厅长) 
  宋长林(省交通厅纪检组长) 
  成员: 
  于法典(省建设厅副厅长) 
  徐 强(省交通厅路政运管处处长) 
  张成智(省财政厅副厅长) 
  程日盛(省交通厅运输局局长) 
  欧阳锋(省计委巡视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宋长林同志兼 办公室主任 
  何云歧(省公安厅副厅长) 
 
 
二00一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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